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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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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4〕15號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規範電話銷售彩票行為,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促進彩票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有關規定,財政部修訂了《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財 政 部2014年3月27日 [1] 
中文名
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
文    號
財綜〔2014〕15號
目    的
規範電話銷售彩票行為
根    據
《彩票管理條例》
文件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話銷售彩票行為,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彩票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話銷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通過短信、語音、客户端等方式銷售彩票。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電話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務的統一規劃、管理和組織銷售工作。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電話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務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未經財政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七條
彩票銷售機構需要在本行政區域開展、調整或者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建議。
彩票發行機構對彩票銷售機構的申請建議研究同意後,應當經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單位開展電話代理銷售彩票業務。
彩票銷售機構委託單位開展電話代理銷售彩票業務,應當與接受委託的單位(以下簡稱電話代銷者)簽訂電話銷售彩票的代銷合同。
第九條
電話代銷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要求的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五)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近五年內無犯罪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六)取得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申請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電話代銷者、電話代銷者銷售費用管理方案、電話銷售的彩票遊戲、限額限時管理方案等;
(二)市場分析報告及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電話代銷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合同類材料,與電話代銷者的合同(協議)意向書;
(五)管理類材料,包括電話代銷者管理、資金管理、銷售管理、風險控制方案、設備和技術服務管理、監督和審計管理、應急處理方案等;
(六)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電話銷售彩票監控預警系統和彩票遊戲技術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申請調整電話代銷者、電話代銷者銷售費用管理方案、電話銷售的彩票遊戲和限額限時管理方案等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與調整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彩票參與者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後的相關處理方案。
第十三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規定,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
獲得財政部批准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開展、調整或者停止電話銷售彩票業務的10個自然日前,將電話代銷者、電話銷售的彩票遊戲、限額限時管理方案等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銷售管理
第十五條
彩票銷售機構和電話代銷者應當按照財政部批准的電話銷售的彩票遊戲進行銷售。未經財政部批准,任何彩票遊戲不得利用電話銷售。
第十六條
電話銷售的彩票遊戲包括獎池由彩票銷售機構管理的彩票遊戲和手機即開型彩票遊戲等。
第十七條
電話代銷者應當按照財政部批准的事項、代銷合同開展電話銷售彩票業務,不得委託他人代銷。
第十八條
彩票購買者利用電話購買彩票,應當註冊開設投注賬户。投注賬户信息包括彩票購買者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銀行借記卡賬號、註冊電話號碼、歸屬行政區域等。
彩票購買者提供的銀行借記卡賬户、註冊電話號碼應當與投注賬户的個人有關信息一致。
每個有效身份證件僅限註冊一個電話銷售彩票投注賬户。投注賬户僅限彩票購買者本人使用,彩票購買者應當保管好投注賬户、密碼等信息。
第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統一管理投注賬户,負責彩票購買者身份信息驗證、註冊電話號碼綁定、銀行借記卡綁定等,並依據綁定的註冊電話號碼、綁定的銀行借記卡或者其他相關信息劃分投注賬户歸屬行政區域。
彩票銷售機構依據屬地原則具體管理本行政區域投注賬户。
禁止利用電話跨省銷售彩票。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電話銷售彩票投注賬户管理系統。彩票銷售機構或電話代銷者接受彩票購買者開設、變更或者註銷投注賬户等請求,經彩票銷售機構初審後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申請,彩票發行機構通過電話銷售彩票投注賬户管理系統審核有關信息並最終確認。
第二十一條
彩票購買者利用電話購買彩票,電話代銷者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參照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範本,與彩票購買者簽訂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彩票銷售機構利用電話銷售彩票,應當實行投注限額限時管理,對彩票購買者利用電話購買彩票的當天投注額度、單一彩票遊戲投注額度、持續投注時間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三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劃轉、結算彩票購買者的投注資金,確保電話銷售彩票過程中的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
彩票購買者的投注信息經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受理、彩票銷售系統確認後,由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向彩票購買者發送購買成功或者未成功信息。
第二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和電話代銷者應當妥善保管彩票購買者投注賬户信息,並對彩票購買者個人信息進行保密。
第二十六條
電話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規定繳納銷售保證金,用於防範電話銷售彩票活動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保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0個月。
第二十八條
禁止為未成年人開設投注賬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獎。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電話銷售彩票的資金按照財政部批准的比例,分別計提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歸集電話銷售彩票的資金,分配結算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一條
彩票獎金由彩票銷售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中獎者。
第三十二條
彩票發行費按照規定比例和代銷合同,分別計提彩票發行機構業務費、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電話代銷者銷售費用。
彩票發行機構業務費、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按照規定分別繳入中央財政專户和省級財政專户,電話代銷者銷售費用按照代銷合同進行結算。
第三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規定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省級國庫。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制定全國統一的電話銷售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標準,定期組織對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電話銷售彩票有關管理系統進行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綵票資金管理體系和制度,保障電話銷售彩票的資金管理規範和安全。
第三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加強電話銷售彩票客户端管理。
彩票銷售機構對電話銷售彩票客户端軟件進行初審後,報經彩票發行機構組織檢測合格,在彩票發行機構官方網站或者指定的電話銷售彩票客户端軟件發佈平台發佈,只供電話銷售彩票投注使用。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電話銷售彩票客户端進行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建立電話銷售彩票監控預警系統。電話銷售彩票監控預警系統應當具有實時監控電話銷售的彩票遊戲、數據和資金、跨行政區域銷售彩票遊戲行為識別、限額限時管理等功能。
第三十七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應當具有投注賬户管理、投注受理和確認、資金劃轉結算、獎金支付管理、統計報表、投注服務指南、銷售信息查詢等功能。
第三十八條
電話銷售彩票監控預警系統和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應當具有完善的數據備份、數據恢復、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確保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三十九條
電話銷售彩票監控預警系統和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應當實時連接,實現彩票銷售數據實時交換,保證彩票銷售數據的安全性、時效性和一致性。
第四十條
電話銷售彩票的數據應當與彩票銷售系統實現實時交換,並以彩票銷售系統的記錄為準。
第四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建立電話銷售彩票信息查詢平台,用於電話銷售彩票註冊用户查驗所購電話銷售的彩票遊戲信息真偽。
第四十二條
電話銷售彩票監控預警系統和電話銷售彩票管理系統應當預留信息採集接口。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根據《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制定電話銷售彩票管理規範,對投注賬户管理、資金管理、銷售管理、兑獎管理、風險控制方案、設備和技術標準及服務管理、監督和審計管理、應急處理等做出明確規定。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要求,加強電話代銷者管理,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電話銷售彩票操作規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0年9月26日發佈的《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2號)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