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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業匯票出票

鎖定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並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電子商業匯票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可辦理票據的未用退回。電子商業匯票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後將票據交付收款人。
中文名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
行為類型
票據行為
定    義
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並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前提條件

1.電子商業匯票出票人必須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 
2.電子銀行承兑匯票出票人應在承兑銀行開立賬户。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電子銀行承兑匯票”或“電子商業承兑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出票人名稱;
5.付款人名稱;
6.收款人名稱;
7.出票日期;
8.票據到期日;
9.出票人簽章。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人可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身的評級信息(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等級和評級到期日),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錯誤處理

在紙質匯票中,如果票面信息在出票過程中出現錯誤,出票人可以採取撤回措施,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出票信息登記完成之後票面上的信息錯誤是不可以修改的,但是央行的業務流程和系統設計對此問題也有所準備,即出票人通過撤票操作可以撤銷這張票據,然後再出一張新的票據。具體來説,在票據未提交收款人簽收之前,電子商業匯票出票人都可以撤銷這張票據。另外各項業務均可撤回,也就是説,出票人若發現票據信息有誤但這張票據已經發給承兑人提示承兑或發給收款人提示收票,出票人都可以先撤回相關的業務申請,然後再將票據撤銷。這種操作與現行紙質票據中的未用退回非常類似。 [1] 
參考資料
  • 1.    .1.0 1.1 徐連金主編.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