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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

鎖定
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電子合同的標的可以為交付商品,也可以為提供服務。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1] 
中文名
電子合同
外文名
Electronic contract
優    點
傳輸方便、節約
途    經
傳遞信息 網絡表現
特    徵
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電子合同內容簡介

隨着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以其傳輸方便、節約等特點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衝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再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 EDI和E-mail是電子合同的基本形式,兩者以各自具有的特點和優勢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佔據了一席之地。電子合同與傳統的合同有着顯著的區別,電子的合同當事人、要約、承諾及合同的效力問題都是現代立法的中的一個難點。

電子合同特徵

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係。
交易主體虛擬和廣泛
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且符合易保全的特性,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技術化、標準化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範,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合同訂立電子化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
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説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
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3張)
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全證據鏈
全證據鏈又稱完整證據鏈,是通過技術手段對電子合同簽約的整個過程做全程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閉環。

電子合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
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後,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

電子合同分類

根據電子合同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合同可分為:商業機構之間的電子合同(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用户之間的電子合同(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商業機構與用户之間的模式(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
合同的分類就是將種類各異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標準所進行的抽象性區分。一般來説,依據合同所反映的交易關係的性質,可以分為買賣、贈與租賃承攬等不同的類型。我國《合同法》就以此為標準,建立了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當然,除了這一標準之外,還有以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以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分為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等。
對電子合同進行科學的分類,一方面有利於法學研究,使研究更加深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電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設更具針對性和全面性。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也可以按照傳統合同的分類方式進行劃分,但基於其特殊性,還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從電子合同訂立的具體方式的角度,可分為利用電子數據交換訂立的合同和利用電子郵件訂立的合同。
(2)從電子合同標的物的屬性的角度,可分為網絡服務合同、軟件授權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從電子合同當事人的性質的角度,可分為電子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和合同當事人親自訂立的合同。
(4)從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的角度,可分為B-C合同,即企業與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業之間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業與政府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所形成的合同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於什麼是“進入”,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閲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髮送,如果信息先後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信息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着某種合理的聯繫,可以説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 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後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 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後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於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 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鑑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並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並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並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發佈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説,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並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願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於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於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並不等於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後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電子合同電子表示

電子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電子合同法律效力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在我國,凡屬於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於那一種類型,儘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着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採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

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
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後,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
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瞭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後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範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
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的方面
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
二是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
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
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
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
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按照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分類,電子商務可分為四類:即商業商業(BtoB),商業消費者(BtoC),商業政府機構(BtoG),消費者政府機構(CtoG).其中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政府機構可將採購辦公用品清單在因特網上發佈,企業以電子化方式迴應,經過選擇確定供方,與之達成電子合同.再如:政府機構可實施電子政府計劃,利用因特網為企業提供納税、辦理電子營業執照、出口配額招標、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等服務.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個人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對個人社會福利基金的發放以及個人納税交費等.
上述電子商務活動無論屬於哪一類,其實質都是屬於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都是合同契約關係.因此,這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調整.

電子合同合法保護

新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表明了電子合同必然屬於新合同法的調整範圍.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當事人實施的是無紙化貿易,通過電子商務系統進行網上談判,將磋商結果做成文件,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貿易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標的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結算方式、運輸方式、違約責任、服務、索賠等合同條款後,雙方用EDI簽約或用數字簽字簽約,形成電子合同,傳遞訂單、提單、保險單等,這些電子單證被記錄和保存在磁性介質中,儲存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內,採用的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此為國內外電子商務市場通行的做法.我國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充分注意到這一點,因此特別規定了書面合同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賦予了電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

電子合同成立條件

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條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二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的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是經由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傳統的做法,要約和承諾都是人工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完全自動化、雙方利用計算機進行,根據預先編制的程序,通過因特網自動發出要約或表示承諾,而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應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承諾是否生效以及該合同是否因此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條款中做出詳細界定,為判定電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合同法賦予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簽訂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使用計算機電子數據交換,合同主要條款也是通過計算機屏幕顯示,不存在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只能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對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注意到這一客觀現實,採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按照該條款理解:即電子合同當事人雙方既可以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使合同成立生效.間接地承認了電子簽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新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管轄權作了具體規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電子合同發出EC電訊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點使用計算機系統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發送人擁有計算機的某一地點.如果採用發出生效原則,將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採用收到生效原則更為適宜,因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點較為容易確定,可以依據傳統的判定方法對接收電文一方的有密切關係的營業地和經常居住地進行判定,提出關於訂立合同地點的法定證據.因此,該條款的規定為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和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新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新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電子證據具有合法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訂貨單、提單、確認書、轉運單、保險單、付款通知、有關票據等電子文件即電子單證是在計算機內磁性介質中傳遞、存儲的電子數據,無法被人識讀,只能通過屏幕顯示或打印輸出文件才能識讀,但這只是一種抄錄,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證據原件.因此,客觀地説執法部門在受理電子商務違法案件及電子合同糾紛案件時根本不可能取得作為書面證據的原件.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呢?我國新合同法既然已經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也將可讀形式的電子證據歸為採納證據中的視聽資料類,就説明了我國採納電子證據是有法律基礎的,只要經過國家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中心的認證和防火牆的技術處理,辨別真偽後,電子單證計算機記錄也就是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定性處理.

電子合同特點

電子合同,是指通過電子計算機網絡系統設立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並以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簽訂的協議.
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相比,雖然也必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要件,但是在形式上發生了很多的變化.其主要特徵是:
(一)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方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進行的.
在傳統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般通過面對面的談判或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提出要約和接受要約,並最終締結合同.而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均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的,一方電子數據的發出(輸入)即可視為為要約;另一方電子數據的回送(回執)即為承諾.由於電子數據交換在功能上具有自動審斷的功能,因此,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是通過互聯網在計算機的操作下完成的.這是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關鍵特徵.
(二)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性和廣泛性.
訂立電子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是通過網絡運作,可以互不謀面.而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沒有地域上的侷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電子合同的成立、變更和解除無需採用傳統的書面形式,具有電子化的特點. 與傳統合同不同,電子合同是採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法來簽訂合同的,因此,電子合同的內容可以完全儲存在計算機內存、磁盤或者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質中介物(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上,勿需採用書面形式.
(四)電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和地點與傳統合同不同,勿需經過傳統的簽字.
傳統合同一般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電子合同中,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被電子簽名所代替.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等形式所訂立的電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傳統合同一般以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作為要約生效的時間,以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時間.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電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即生效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如何簽訂安全便捷的電子合同
當你正在外出時,面對一份公司急需你簽署的文件,你如何辦呢?當兩家異地的公司,為了一個小合作而不需當面簽訂合同,又如何才能快速解決這個問題呢?當你在網上採購了一份物品,又想得到購物的合法權利時,又當如何呢?
有關電子合同的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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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寧波康爾綠色日用品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費達力通過國際互聯網與電子簽名,與美國萬順工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筆價值20萬美元合同,這是自我國《電子簽名法》正式實施後,浙江省簽訂的第一份外貿電子合同,也給了我們一種很好的方式來解決上述問題.
方便快捷的電子合同
寧波康爾綠色日用品有限公司與美國萬順工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時,雙方對合同內容確認後,甲方先把電子印章一個類似於U盤大小的物體插入電腦,兩次輸入密碼後,一個紅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了指定位置.之後,甲方用網絡將合同傳輸到乙方,乙方則用同樣的方法蓋上電子印章.這樣,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就生效了,而這個過程前後只花了不到2分鐘.與傳統紙質合同相比,電子合同具有便捷,效率高的優勢,大大提高了企業的整體商務水平.許多公司每年都要簽訂大量合同,採用傳統方式管理比較繁雜.而電子合同則可以在電腦中原樣歸檔、檢索、提供數據,方便企業查找信息,還可以導入企業的ERP系統,企業在對賬、結算、資金控制等方面可以因此獲得極大的便利.
費達力告訴記者,外貿公司因為經常要與國外企業簽署合同,以前都採用傳真來傳輸合同,容易丟失,現在採用電子合同只要輕輕點一下鼠標就能輕鬆搞定.而在國外,這種電子合同已經普遍在使用.
如何簽訂電子合同
簽訂電子合同是一個簡單快捷的過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檔設計工具,編輯合同內容(也可以從word文檔直接導入),簽約雙方填寫相關合同信息,並確認後,甲方先用電子印章(將一個類似於U盤大小的物體插入電腦,兩次輸入密碼後,用鼠標點擊電子文件下方空白處,一個紅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後,甲方用網絡將合同傳輸到乙方,乙方用同樣的方法蓋上電子印章.這樣,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就生效了.

電子合同保障

據專家介紹,電子合同比傳統的紙質合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電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來自於電子印章技術和數字證書.一方面,電子合同的內容在蓋了電子印章後不可更改,而且電子印章不能分拆出來使用.另一方面,數字證書是一個網上的身份證,它可以確保合同的簽訂方和合同本身是可信任的.此外,電子合同採用了密碼驗證和在傳輸過程加密的辦法,以保證其安全性.電子合同如果萬一被篡改,還將會提示為無效合同.據瞭解,電子印章與一份權威機構出具的數字證書結合,還有雙重的密碼驗證,充分保證合同簽訂雙方的正確身份.在傳輸中,也將採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另外,技術上還可以提供專門的閲讀插件,可以獨立使用,保證合同不外泄.安全電子印章絕對不只是企業用户的產品,如今越來越多的個人網上交易,同樣也需要.
專業人士告訴記者,電子簽名過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雙方使用的密匙是隨機產生的,由1024位亂碼組成,實現破譯的概率是零.與傳統合同相比,數字認證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數據的完整性等優勢.
電子合同沒履行能否索賠
律師稱不見面籤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目前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網絡合同的法規,對此,法官周吉亮提出,只要一項電文發自於訂約人的信息系統,不論由何人操作,均視為訂約人發送,收件人據此行事,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訂約人承擔,通過這一方法將信息系統被盜用的風險責任放在信息系統擁有者身上,有利於控制風險,從而提高交易效益.

電子合同種類

電子合同是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和計算機網絡通訊技術高度發展的產物,電子合同存在的物質條件是電子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在電子合同中一台計算機先將當事人一方的訂約意思表示由可識別的文字轉化為數字,通過調解器發送到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中,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接受後再轉化為可識別的文字信息.由於意思表示是由計算機通過數字轉化來完成的,所以電子合同又稱為數字合同.它將物質的流動改變為電子的流動.由電子數據、電子單據、數字貨幣、電子銀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書、票據、紙幣,銀行.電子合同是人類利用電子方式進行的商業活動的基本形式,它同傳統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點:
(1)主體的虛擬化.合同一方或雙方在網上大都以網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實姓名地址在網上並不明示顯現.目前,上網建立網頁進行銷售活動和交易沒有完全置於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
(2)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無紙化.電子合同一切都是通過網絡進行的,合同雙方互不見面,電子合同的簽署和履行是在無數計算機構築的網絡空間中進行的.合同訂立只是雙方在網上通過披露信息來完成的;
(3)履行的無紙化.即所謂的在線經營,它是通過網上信息傳遞來代替合同的實物履行,用電子流代替物質流.合同履行內容中(付款、交貨、提供服務和勞務等)除必須實物交貨和提供勞務的電子合同之外,其它電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和完成.電子貨幣、電子錢包、網上銀行、電子票據完全可以實現支付功能.以計算機軟件、圖紙、音樂等為內容的無形產品,可以通過網上下載、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交貨;提供服務類的合同包括技術諮詢、培訓也可以通過網絡數字信息的傳遞來完成;
(4)履行的超時空化.在網絡中心裏沒有中心、距離、國界.因而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的基本形式.合同電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現代電子通訊技術手段所達成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電子商業示範法(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全體委員第85次全體通過,1998年對個別條文作了修改)係指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造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種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報、電傳、傳真.狹義的電子合同是指利用不同的電子計算機之間生成、傳遞、儲存信息而達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兩種形式又稱無紙合同.以下所指的電子合同都是狹義上的電子合同.電子數據交換是兩個或多個企業(包括海關、報關行、銀行、運輸行、貿易行等與商業貿易有關的企業)之間,利用標準的數據形式,通訊協議、商業協議,通過通訊線路在計算機之間自動處理、識別、傳輸、申報數據往來的文書、報表等,從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的各種商務手續的電子手段.因為在交易完成時不需要傳統的有紙單證,因而EDI又被稱為無紙貿易,它在西方國家已得到普遍的應用.
EDI特點是,其數據交換中採用的各種技術和方法均不是由企業獨自決定的,而是使用了一系列的標準化規則;EDI在進行商務活動時,使用一台終端,以標準格式,標準協議,即可授受與多個對象的相關數據,傳送的資料是業務資料,如發票、定單等,而不是一般的共享信息,無須人工的介入,
由收發雙方的計算機系統直接傳送.傳統的EDI是特定的大型企業之間通過租用電腦線在專用的網絡上實現,是封閉的,安全性能好,但費用高.電子郵件是傳統郵件的電子化,凡是傳統的郵件有的功能它都具備.並且除文字、圖形它還能傳送圖象、聲音.它有速度、效率高、操作簡單方便適用等諸多優點.發信人將編輯好的文件按照收信人的電子郵箱地址通過網絡傳遞過去.對方即可隨時打開信箱、讀取郵件.由於E-mail費用低廉節省時間,而且沒有旅途勞頓.所以,在現在的商務活動中特別是在發達國家,正逐步取代傳統的合同的形式.隨着internet的普及和提高,internet作為一個費用更低,服務更好,開放式的網絡系統,將會成為EDI和E-mail的主要載體.
電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問題
任何一種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具備有效性和和可執行性.各國立法對合法形式的規範主要是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最大特點恰恰是無紙化,所以電子合同可能會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認為無效,不予保護.電子商業示範法採用了一種令人信服,易於被各國接受的辦法,這就是功能等同法認為電子合同只要滿足了書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應認為是合法的,不應拘泥於合同是紙的還是非紙的,事實上,書面形式不過是記錄合同內容的一種方法,如果其他記錄合同內容的方法能象書面形式一樣,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應認為符合法律關於書面形式的要求.網絡交易記錄的可靠性如果不低於其他技術維護的記錄,不應因其是電子的而不是紙的來否認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定了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其所載內容的形式與書面形式相聯繫的問題還有簽名、原件證據的效力等問題.傳統立法是針對紙面合同制定的,所謂的簽名原件證據都是以紙為物質基礎的,
因而電子合同似乎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下文將就電子合同中的簽名證據等問題進行探討.
1、簽名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包括簽字在內的各種傳統認證方法,對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認證手段都不是完整無缺的.電子簽名也稱數字簽名,是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以電子數據密碼錶示密匙作為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認證機機構(CCA)發送數字證書對個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認證,實現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認證較之傳統並無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實上傳統的簽字要求關鍵在於所採取的符號是否為當事人帶者認證該文件的明確目的而簽署或採用的,不在於用何種形式進行簽字.換言之,簽字也可以使用某種帶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實際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採用的電子簽字和數字簽字的技術,不但有認證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例如電子文件由簽名者發.電子文件自簽發後未作修改.可防止電子信息易於修改而有人作偽,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後予以否認等.因而電子簽名應被接受為一種有效的簽字方式.電子商業示範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對待電子合同的簽名問題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對於複製件而言的,其本義應是原始形成的書面文件.因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以數字的形式記憶在電腦中,不可能象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直接出示.對於原件的問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同樣採用在解決書面形式問題中採用的功能等同法從大多數國家的證據法來看,原件的功能是: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並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對信息的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證明EDI電文確實是計算機所儲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滿足證據法對原件的要求.因而從邏輯上講,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合同應按原件對待.原件一個重要的功能是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來作為審判和確定責任的依據.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打印出來.根據1985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問卷調查,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至於哪種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種形式.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時,應當提交原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打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複製件或抄本.
3、證據
法律對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為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主要是基於書面形式的證據作用.因為書面材料可以長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減都會覺察出來.而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跡,不易覺察,因此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電子數據能否具有與傳統書面證據有一樣的證據力呢?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這種儲存在計算機裏的數據能否被法庭採納為證據?電子合同既然能夠存在,就肯定可以證明,因而其證據力是不可否認的,一項數據電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據力,主要看它有沒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觀性.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數據電文雖然是以物質形式存在,但其價值在於內容,因此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就於內容是否可靠,虛構的、篡改的數據電文沒有客觀性.數據電文的客觀性主要從兩方面入手:(a)信息的來源即誰提供的信息或信息產生的情況;(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規範性.計算機的操作有嚴格的規程,包括操作者處於嚴格的控制之中,系統未被非法人員操作等.
(2)相關性.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本質上的聯繫,保證重整方法和過程的客觀科學性和合法性.只有緊密圍繞事實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重組才能符合這一要求;
(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證屬實的事實.在計算機內部系統工作時其內部數據往往在內存之中,因此有必要採用一定的方式將其固定,拷貝到軟盤等存儲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進行搜索和案件有關並且是必須的計算機系統.尤其是在計算機網絡中決不能進入其他與蒐集案件事實無關的局域網絡,扣押計算機存儲介質應按行業的特點,在無損與案件事實的電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在滿足以上特點的情況下,電子數據是具有證據力的,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貿易就難以發展下去.
中國法律關於電子合同證據問題沒有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也不包括電子數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電子數據證據的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也尚未發現合同糾紛以電子數據為證據定案的例子.但在一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中有涉及電子數據的問題.例如,
被稱為中國網絡知識產權第一案的陽光公司訴霸才公司侵權違約案中當事人爭執的標的就是電子數據,但是法官和當事人都未直接把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而是通過公證的辦法來取證,以公證的結論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説至少目前電子數據還很難單獨作為證據存在,示範法的基本態度是:第一,肯定數據電文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不能因為它是數據電文而否定它的證據力;第二,關於數據電文的證據是否可以象書面證據一樣在法庭上使用,要綜合各種情況來判定.
隨着電子時代的到來以及網絡速度的迅速加快,網絡將會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網上購物,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網上銀行,網上貨幣等也將會成為人們長提的話題.因網民的網上行為而引發的一系列的貿易、合同、糾紛等法律問題也會不斷的湧現出來.目前關於這方面的立法無論是
在國內還是國際都還不完善不健全,這就要求各國和一些國際經濟組織必須更新觀念加強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創立,來推動網上經濟活動的發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在第六章第63條證據種類,增加了電子數據作為單獨證據種類。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地116條,對電子數據進行了定義: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要約的撤回與撤消
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複雜的問題。我們必須區分對待,有學者認為,由於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實在太快,使得對其撤回和撤消幾乎變的不可能(事實上的)。也有學者認為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回或撤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忽視它。筆者認為應視所採用的通訊方式而定,在通常情況下,電子傳輸的速度很快,要約的撤回在技術上不易達到。但對於撤消在電子網絡的某些環境下是可以實現的。如果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消的要約,受約人受到要約後並沒有馬上作出承諾,那麼要約人可以發出撤消通知,但前提是要約人撤消其要約的通知在受約方答覆之前到達對方。總之,應該根據不同的傳遞方式作出靈活的規定。
電子合同的證據問題
根據傳統的證據法學理論,任何定案的根據都要有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但是在網絡領域裏這一原則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電子證據是人類社會進入網絡時代以後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
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
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2條的規定,數據電文係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或傳真。我國目前並沒有對電子證據的具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證據依次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數據電文被排除在證據清單以外,即目前在我國電子證據還不具有合法性,和國際上的立法還有較大的差距。許多學者認為應該把數據電文納入視聽資料的範疇,因為電子數據同樣可以顯示為可讀形式,因而它也是可視的。筆者認為,不能將數據電文視為視聽資料,因為:數據須經人們重新組合、分析才能被人們使用,為適應網絡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應把數據電文單列為證據種類的一種。
關於電子合同的證據力,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對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着具體的規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1、僅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由
2、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並不是原樣為由。第11條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顯示。如果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第12條同時規定:就一項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和收件人之間而言,不得僅僅以意旨的聲名或其他的稱述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可見,聯合國《電子商務法》在較大程度上承認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力,基本上是按照直接證據對待的。
由於電子證據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跡,所以當事人請求採用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國際互聯網收集證據有極大的風險性。為保證電子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事人在起訴前最好的辦法是向公正處申請證據保全。 [2] 

電子合同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是指按照商務部的規定:具備締約人身份認證、合同電子簽名、合同存儲與調用等功能,以實現在線訂立電子合同及處理信息的系統。
特點
1、具備締約人身份認證功能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只支持持有數字證書的企業或用户在線訂立電子合同。而數字證書是由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頒發的,可以證明自己的身份及識別對方的身份。
2、具備電子簽名功能
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通過電子簽名技術來實現電子合同的簽訂。
3、具備合同存儲和管理功能
交易雙方簽訂的電子合同可以存儲在平台裏,方便以後查閲、核對,以及打印等。
4、具備便捷、低廉、有效的優勢
國家試點
為儘快形成以可靠電子簽名為核心技術的可信電子合同標準,並推動電子商務更快地發展,《國家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子認證服務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分別將該試點項目列為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 [3] 
工信部在2012年啓動了國家可信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應用試點工程,承擔此項工作的買賣網公司開發出了國內唯一通過國家驗收的MMEC可信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符合工信部、商務部等國家標準,具有國際領先水平;應用客户包括政府採購招投標、著名電商企業採購平台、著名金融機構網上基金銷售平台、大型製造業網上招投標採購等。
2012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深圳市電子合同標準研製及應用試點項目列為國家電子商務試點。 [4] 
國家標準
2015年4月2日,中國電子合同標準化研討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召開,來自政府、研究機構、企業的多位代表對互聯網時代電子合同標準化工作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對於促進電子合同標準化起到了推動作用,相關的工作組和聯盟的成立更是從背後起到了支撐發展的作用,使得電子合同能夠得到一個更加良好的發展環境 [5] 
隨着時代的發展,相信電子合同國家標準的建立可以使我國的電子商務行業更快的和國際接軌,並且隨着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的推廣,越來越多的電子合同成為了引領行業的發展,能夠使我國的電商得到穩固快速的發展 [5] 

電子合同法律規定

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