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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前沿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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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前沿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後文簡稱EFF)是一個非營利性的國際法律組織,成立於1990年,創始人包括Mitch Kapor(Lotus公司的總裁)、John Perry Barlow(懷俄明州的一個牧場主)和John Gilmore(Sun公司的早期僱員),總部設在美國的舊金山市,在多倫多、布魯塞爾也設有辦事處,同時EFF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觀察員之一。
中文名
電子前沿基金會
外文名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簡    稱
EFF
類    型
非營利性的國際法律組織

電子前沿基金會解決問題

互聯網上人們不僅僅會碰到各類技術問題和理論問題,還會碰到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比如網站中用户信息是否允許透露給第三方、P2P是否合法等,當技術和法律發生衝突的時候,如何保護普通民眾的權利,這就是電子前沿基金會研究的問題。

電子前沿基金會目標

EFF的目標是對新聞業、決策者和民眾就與技術相關的公民權利問題進行普及教育,併為捍衞這種權利而鬥爭。

電子前沿基金會行動

EFF的行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對那些EFF認為遭受了毫無根據的或錯誤的法律威脅的個人和新技術提供資金援助或法律辯護服務;向政府和法院提供法律指導;組織行動支持那些有助於維護個人權利的新技術;維護相關新聞和信息的數據庫及網站,監視和挑戰那些它認為會侵犯個人權利和公平的法律;尋找專利濫用的行為並挑戰這些沒有意義的專利。

電子前沿基金會成員

電子前沿基金會大約有30名成員,因為基金會經常需要參與法律事務,所以有三分之一的僱員是律師。基金會的資金來源是捐贈,其中75%的部分來自於個人捐贈,21%來自於組織捐贈,EFF不接受政府部門的資助。

電子前沿基金會起源

電子前沿基金會的創立起源於1990年的Steve Jackson Games事件。
Steve Jackson Games是由Steve Jackson創辦於美國德州的一家遊戲公司。1990年的3月1日,公司突然遭到了美國特勤處(US .Secret Service)的搜查,公司的計算機等電子設備被搜查人員帶走,而搜查的原因幾度變換。最早公佈的原因是特勤處專家們把該公司的一本遊戲手冊《GURPS Cyberpunk》當成一本指導如何利用計算機進行犯罪的手冊,直到1991年特勤處的搜查令申請書被公佈後,人們才發現特勤處搜查的真正動機是懷疑Steve Jackson Games公司通過遠程聯繫犯罪(Guilt by Remote Association)。
所謂的遠程聯繫是指這家公司架設的BBS,在1990年能上BBS的大都不是技術人才就是黑客,而特勤處懷疑該BBS傳播了一份被黑客非法複製的文件E911(一份描述美國“9·11”系統的文獻)。最終特勤處歸還了所有的設備,並決定不起訴該公司,因為他們無法找到那份文件。然而,Steve Jackson Games公司為此幾乎毀於一旦,特別是當Steve Jackson發現保存在公司BBS中的個人信件遭到了訪問和刪除時,他認為個人的言論自由和隱私權利遭到破壞,希望能找到一個組織幫助他對特勤處進行訴訟並要求賠償。但是當時互聯網還遠在大多數人的關注之外,還沒有一個組織既能理解這些問題在法律的重要性又能熟悉相關的技術細節。在這種情況下,Mitch Kapor、John Perry Barlow和John Gilmore成立了電子前沿基金會,代表Steve Jackson Games公司和其他幾名公司BBS的使用者向美國特勤處提起訴訟。該訴訟歷經4年,最終獲勝,特勤處向Steve Jackson Games公司賠償五萬美元的損失和二十五萬美元律師費用。更重要的是,電子郵件和個人電話通訊一樣,被法院裁決為應受到保護不受侵犯。該案例使得人們開始探索如何在網絡空間(Cyberspace)中建立合適的法律體系。
此後,電子前沿基金會不斷地進行類似的影響性訴訟(Impact Litigation),希望通過典型的案例引起立法和司法變革,或者公共政策的改變。早期EFF的鬥爭對象主要是政府部門,而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很多企業為了控制和擴大收入來源,通過法律或技術手段來壓制人民使用技術的權利。EFF的鬥爭對象也擴大到了這一類型的企業。

電子前沿基金會業務

EFF的業務主要分六個方面:言論自由(Free Speech)、創新(Innovation)、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國際問題(International)、隱私問題(Privacy)和透明性(Transparency)。

電子前沿基金會言論自由

互聯網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獲取信息和分享信息的方法,從電子郵件,到博客,以及維基百科,互聯網的開放式體系結構擺脱了傳統媒體固有的侷限性,EFF希望維護互聯網作為一個言論自由的平台,當人們到互聯網上時,他們的權利也應當隨之而至。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律保護,互聯網帶來的自由是極其有限的,傳統的法律並不適合互聯網這種媒介,它讓政府、公司甚至個人可以很容易破壞你説話的權利。從EFF這些年處理的案件來看,公司和個人起訴相關的案件很多,博客又成為其中的焦點,大多數案例都是公司或個人認為某個博客中的內容對自己造成了侵害而提起了訴訟。EFF除了參與這些法律案例外,還發起來為博客權利而戰的運動(Fighting for Bloggers' Rights),為寫博客的人編寫了法律指南,告訴他們自己在博客上享有説哪些話的權利。

電子前沿基金會創新

EFF在創新方面的工作包括兩方面,一方面,EFF認為創新也是言論自由(技術上的),對於企業通過法律和惡性專利來限制和扼殺創新工作的行為進行鬥爭。
比如Blizzard vs. BNETD的案例,Blizzard認為開源的戰網軟件BNETD侵犯了Blizzard公司自研發的戰網程序的權益;EFF則替BNETD辯護,認為應當允許開發與商業軟件兼容的開源軟件,這樣對消費者是有利的,並能促進技術的創新。由於牽涉到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的合法性,這個案例以EFF的失敗告終。
另一方面,創新帶來的新技術有可能會對人們的權利進行威脅,EFF負責將這種可能的危險向大眾進行警示,説明新技術在公民權利方面可能帶來的傷害,比如RFID技術可能帶來的用户信息的泄露等等。

電子前沿基金會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主要是影像和音樂製品的傳播問題,特別是各大媒體企業和P2P系統間的鬥爭,相對於前兩項EFF完全保護互聯網用户的立場,在知識產權上EFF更強調平衡,希望能在用户被訴訟這種方式之外找到一種藝術家為自己的創作獲得報酬的方法。但由於企業的步步進逼,知識產權反而成為EFF處理得最多的案例。
以RIAA vs The People案例為例,美國唱片業協會為例(RIAA)以P2P共享為由先後起訴了兩萬多名音樂愛好者,從2003年打到今天還沒結束,以至於被EFF稱為垃圾郵件式的起訴(spamigation)。
EFF一直站在P2P和用户的立場上,對於P2P軟件,EFF認為應保障其技術創新(Innovation)的權利;對於用户,EFF則認為其隱私不應受到侵犯(EFF認為ISP不應該向RIAA提供是誰在使用P2P軟件的信息,這侵犯了用户的隱私權)。但就知識產權本身而言,EFF沒有有效的攻擊手段,所以這一垃圾郵件式的官司如何了結,看來仍難定論。

電子前沿基金會國際性問題

國際性問題主要是指EFF在歐洲和加拿大的分部的活動,因為各國的法律不同,所以EFF在國際上的活動還是非常有限的。

電子前沿基金會隱私

現代技術對民眾隱私帶來的威脅是多方面的,手機和RFID可以泄露用户的位置信息,上網信息可以推測出用户的偏好,而互聯網搜索則可能讓人發現自己是如此透明。
EFF認為技術不是根本問題,法律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傳統的法律往往無法適用於新的技術,因而使得新的技術對用户的隱私權利造成損害。EFF認為在這方面必須和政府與法院進行不斷的鬥爭,才能讓民眾在數字世界中的權利得到持續的保證。

電子前沿基金會透明性

新的技術和工具的出現,也讓民眾有更多手段發現政府和企業的信息,並追究他們的責任。EFF致力於推動和促進這些工具的發明和使用,例如EFF開展的Test Your ISP運動,針對很多ISP會對P2P協議的報文進行檢測和過濾,EFF開發了pcapdiff程序,讓人們可以檢查自己的ISP是否會進行類似的內容過濾行為。
互聯網雖然沒有邊界,但是法律還是有邊界的,EFF的很多行為是與美國的法律制度密切相關的,我們在研究EFF案例的同時,還要注意到這一點。
Facebook CEO黑客行為或面臨最高5年刑期
電子前沿基金會(以下簡稱“EFF”)首席隱私律師凱文·班克斯頓(Kevin Bankston)表示,扎克伯格早年的黑客經歷已經違法。他説:“入侵他人電子郵件有可能會觸犯聯邦刑法有關電子隱私監管以及禁止電腦欺詐的規定。根據黑客的動機,有可能會被判處重罪,最高會面臨5年的監禁。” [1] 
根據多名律師的解釋,扎克伯格未經許可入侵他人電子存檔的行為觸犯了美國聯邦法律18 USC 2701(a)。如果黑客的行為動機是出於商業目的,會被判重罪,面臨最高5年的刑期。如果並非出於商業目的,則屬於輕罪,只會面臨1年的刑期。除此之外,扎克伯格入侵受保護的電腦則觸犯了美國聯邦法律18 USC 1030(a)(2)(c)。如果出於商業目的,同樣會面臨最高5年的監禁。
由於這兩項罪名的最高刑期均為5年,因此扎克伯格不會面臨聯邦政府的檢控。根據馬薩諸塞州的法律,如果所盜竊的數據金額超過250美元,同樣會被處以重罪,面臨最高5年的刑期。但在馬薩諸塞州,盜竊電子數據與一般盜竊罪一樣,起訴的時效限制為6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