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鎖定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準入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制定的規定。
中文名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文件時間
2013年1月1日
文件類型
管理規定
文件發佈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文件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準入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電監會出台《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對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範圍、備案責任主體、備案內容、備案程序、備案變更、備案的管理權限等作出規定,《規定》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規定內容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2012年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印發)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規範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工作,根據《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發電、電網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或核准的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工作。電力建設工程包括髮電建設工程、電網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是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屬地備案原則,在電力工程建設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跨省、跨區的電力建設工程按建設地點分別在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審批或者核准情況、開工報告批准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施工工期及進度安排、招標時間及招標文件編號、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安全有關規定和要求等。
(二)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情況,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三)參建單位(含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基本情況,包括參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及其他資質證書情況,主要工作內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五)當地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備案的其它材料。
對於110kV及以下電網建設工程,以及 5萬千瓦(不含5萬千瓦)以下範圍的發電建設工程(不含小水電工程)等建設工期短、投資規模小的電力建設工程,可以僅備案(一)、(二)、(五)所列內容或項目建設計劃。
第六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程序如下:
(一)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二)電力監管機構對收到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將滿足備案要求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12398信息公開網、各派出機構網站等進行公告。
第七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參建單位或者其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八條 電力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時間備案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提供備案材料的,依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電監會此前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管理,不得借備案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轄區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