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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鎖定
- 中文名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 類 型
-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法律規定
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條(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於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屬於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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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權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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