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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志強

(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

鎖定
雷志強,男,漢族,1958年2月出生,甘肅武山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黨委副書記。 [1] 
2020年12月31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雷志強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以被告人雷志強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 
中文名
雷志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甘肅武山
出生日期
1958年2月
畢業院校
甘肅省財貿學校

雷志強人物履歷

1978.10——1980.08,甘肅省財貿學校財政專業學習;
1980.08——1990.06,甘肅省天水地區財政處、天水市財政局副科長、科長;
1990.06——1992.12,甘肅省天水市財政局副局長;
1992.12——1994.03,甘肅省天水市財政局局長;
1994.03——1999.01,甘肅省天水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1993.09——1995.11,在蘭州商學院財政專業專科學習;1993.09——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本科學習);
1999.01——1999.06,甘肅省天水市政府副市長;
1999.06——2005.08,甘肅省天水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其間:1998.09——2000.06,在財政部科研所財政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5.08——2007.06,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7.06——2009.11,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書記、紀委書記;
2009.11——2014.10,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書記;
2014.10——2017.04,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副書記。 [3] 

雷志強人物事件

雷志強違紀被查

2017年4月26日,據甘肅省紀委消息: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黨委原副書記雷志強(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1] 

雷志強免去職務

2017年5月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雷志強的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職務。 [4] 

雷志強撤銷委員

2017年9月29日,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鑑於雷志強涉嫌受賄犯罪,根據中共甘肅省委建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撤銷雷志強政協甘肅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5] 

雷志強依法雙開

2017年9月,中共甘肅省委常委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甘肅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雷志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雷志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雷志強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理事長雷志強(正廳級)決定逮捕。 [6] 

雷志強提起公訴

2018年2月,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黨委副書記雷志強(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雷志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雷志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慶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雷志強利用其擔任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且有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不能説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雷志強開庭審理

2018年12月18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合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雷志強案。慶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雷志強從上世紀90年代至2017年,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匯票承兑、授信業務以及幹部選拔等過程中,為他人及近親屬牟取利益,收受薛博仁等42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160.6833萬元,另有8198.6058萬元家庭財物不能説明來源。 [8] 

雷志強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19年1月9日至10日,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黨委副書記雷志強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慶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強在擔任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匯票承兑、授信業務、幹部選拔等過程中,為他人及近親屬謀取利益,收受42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160萬餘元,另有8198萬餘元財物不能説明來源,提請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項規程”的要求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當庭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充分發表了意見,雷志強及其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雷志強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羣眾、新聞記者12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本案擇期宣判。 [9] 

雷志強公開宣判

2020年12月31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雷志強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以被告人雷志強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財產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強在擔任甘肅省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匯票承兑、授信業務、幹部選拔等過程中,為他人及近親屬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1億餘元,尚有8200餘萬元財產不能説明來源。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雷志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雷志強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鑑於被告人雷志強到案後,如實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交待的贓款、贓物去向已經查證屬實,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回,當庭認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