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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

鎖定
《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陽宗海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有效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現行《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於2019年11月28日審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 
2023年11月30日,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修訂後的《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
文件號
第87號
施行時間
1998年1月1日起
省    份
雲南省

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發展歷程

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9年11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 
2022年11月,雲南省人大環資委公佈了《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徵求意見截至2022年12月24日。 [1] 
2023年11月30日,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2] 

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條例全文

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2019年11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陽宗海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有效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與陽宗海保護、管理等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陽宗海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合理開發的原則,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四條 陽宗海最高運行水位為1769.9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66.15米。
陽宗海水體水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保護。
陽宗海保護區大氣質量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保護。
第五條 陽宗海保護區是指昆明市宜良縣湯池街道辦事處、呈貢區七甸街道辦事處和玉溪市澄江縣陽宗鎮所轄546平方公里的區域,其中陽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徑流區為重點保護區。
重點保護區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為陽宗海水體及最高運行水位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兩側水平外延20米以內的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邊界東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側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
(三)三級保護區為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陽宗海徑流區。
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劃定,並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在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設立界樁、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標識。
第六條 陽宗海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制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陽宗海的保護;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技研發機構,針對陽宗海的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陽宗海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陽宗海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將陽宗海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陽宗海保護的綜合協調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處理有關陽宗海保護和管理的重大問題,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將陽宗海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保護和管理職責;
(二)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落實生態補償機制;
(三)安排下達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建立並組織實施保護和管理目標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
(四)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規劃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五)負責國土、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和管理,對陽宗海保護區實行統一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開發,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與陽宗海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陽宗海保護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保護區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負責陽宗海保護區的經濟、社會事務和城鄉建設等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辦理涉及澄江縣陽宗鎮的國土、森林資源等審批事項,並按照程序依法報批;
(四)負責陽宗海保護區水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
(五)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
(六)負責陽宗海保護區社會管理和為民服務體系的建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按照依法批准的範圍和權限在陽宗海保護區內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使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旅遊、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民政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與陽宗海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實施陽宗海保護治理的規劃、方案和措施;
(三)協助開展陽宗海保護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四)控制面源污染和陽宗海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五)按照規定處理城鎮和農村生活、生產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六)負責入湖河道、溝渠的管護和保潔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第三章 綜合保護
第十四條 陽宗海保護區規劃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陽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和利用、旅遊、環湖景觀、綜合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綠化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保護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保護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經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第十六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旅遊設施在規劃佈局、設計風格等方面,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 陽宗海保護區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水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加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建設和完善生產、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提高收集處理率,加強水質監測,建立水質評價體系,確保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向陽宗海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經過降温處理,水温、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生產、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收集處理率。
城鎮應當實現生活垃圾收集處理全覆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處理。
鄉村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生活垃圾收集處理機制,逐步實現收集處理全覆蓋。
第十九條 陽宗海保護區實施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陽宗海保護區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採取脱硫、脱硝、除塵、防塵等有效措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河道綜合整治應當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顧生態、景觀的綜合統一,建設生態河堤、生態防護林。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區內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等保護工作,開展河道(岸)保潔、綠化、美化等景觀改善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底泥資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進底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第二十一條 開發利用陽宗海水資源,應當維持陽宗海的合理水位,保持良好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陽宗海處於最低運行水位以下需要取用湖水的,應當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陽宗海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計劃,管理出水口節制閘,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審批、核發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費、水資源費(税)。
第二十二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陽宗海保護區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建立和完善陽宗海保護區地下水監測系統及信息共享平台,對地下水實行動態監測。
陽宗海保護區內開採地下水(含地下熱水、礦泉水),應當符合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依法徵收相關資源費(税)。
第二十三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陽宗海保護區內的環境、水文等監測體系,按照規定開展監測活動。
第二十四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區的水土保持工作,對宜林荒山統一規劃,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開展工程治理,防治水土流失。
鼓勵社會力量以資金、技術、知識產權等形式,參與植樹造林、濕地建設等改善流域生態環境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調整優化農業結構,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推進有機、綠色發展,推廣測土配方、生物防治、循環農業等技術,實現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和養殖廢棄物資源利用,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優化產業結構及佈局,鼓勵使用清潔能源、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態農業。
第二十七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防止超資源環境承載力過度開發。
從事旅遊項目開發應當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依法報經批准。
經批准設置的各類旅遊觀光、休閒娛樂、體育訓練等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
第二十八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因突發事件造成陽宗海水體污染或者危及陽宗海水利設施安全的,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啓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二十九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公佈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和途徑。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 第四章 重點保護
第三十條 在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
(三)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違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七)隨意傾倒、堆放、填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
(八)違法開墾、佔用林地;
(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十)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十一)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違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十二)損毀、移動界樁或者設置的其他標識。
第三十一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除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和工業項目;
(二)新建、擴建陵園、墓地;
(三)爆破、採礦、採石、取土、挖砂;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放牧。
第三十二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構築物、建築物或者設施,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環保、濕地工程,以及水利、執法船舶停靠設施除外;
(二)填湖、圍湖、造田、造地;
(三)在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四)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
(五)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六)放生外來入侵物種,未經批准採撈水生植物;
(七)亂扔垃圾,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八)在陽宗海水體、河道中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項目,按照陽宗海保護區有關規劃,採取逐步遷出、調整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內容、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依法處理。處理方案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制定,報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批准後實施。
一級保護區內的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應當有計劃遷出並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重點保護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和濕地生態系統建設,在湖濱帶建設、管護環湖風景林帶;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有計劃地推行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防治水土流失,提高生態修復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三十五條 陽宗海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機動船和水上飛行器,但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進行科研、執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陽宗海入湖船舶實行總量控制,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審批。
入湖船舶應當服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備救生等安全生產設備,禁止超載。
第三十六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並公佈禁漁區、禁漁期。
在陽宗海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申請捕撈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方式、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
第三十七條 在一級保護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大型水上活動和其他涉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活動,在確保環境和水體不受污染的前提下,經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八條 陽宗海重點保護區內的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不得將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陽宗海及入湖河道、溝渠、水庫等。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拆除遷移費用由陵園經營者或者墓主承擔。對違法提供墓地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有規模化畜禽養殖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有放牧活動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放生外來入侵物種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經批准採撈水生植物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亂扔垃圾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法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八項規定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陽宗海保護和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履行管理職責和法定義務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或者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而未移交的;
(五)不按照規劃進行開發或者擅自調整規劃的;
(六)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陽宗海主要入湖河道包括:陽宗大河、七星河、魯西衝河、東排浸溝。
第四十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