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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水利廳

鎖定
雲南省水利廳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位於雲南省昆明市華山南路78號光復樓。 [7] 
中文名
雲南省水利廳
辦公地址
雲南省昆明市華山南路78號光復樓 [6] 

雲南省水利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照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州(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監督管理河道採砂工作,指導河道採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監督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管理有關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灘塗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州(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歸口管理水生態修復。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照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州(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務。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配合水利部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二、承擔雲南省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雲南省水利廳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協助廳領導對廳機關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廳機關日常工作。
(二)負責廳機關公文處理、督辦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機要、密碼、信訪、檔案、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印章管理、綜治維穩、機關制度建設、車輛管理、水利志書和年鑑編纂等工作,並指導全省水利系統相關工作。
(三)負責廳召開的綜合性的全省性會議、廳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和廳長辦公會的組織工作,負責廳機關行政會議計劃管理工作。
(四)組織廳宣傳、新聞發佈和輿情分析工作,指導全省水利系統宣傳、水情教育和水文化工作。
(五)指導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廳政務信息化規劃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廳網站及政務內網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
(六)組織草擬廳綜合性重要政務文稿,組織重大水利問題的調研。
(七)負責廳值班工作和廳領導的保障工作。組織廳重要接待工作。
(八)組織協調省人大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河長(湖長)制工作處
(一)承擔雲南省河長(湖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河長(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督辦、分辦、考核等工作。
(二)負責建立健全河長(湖長)制度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關於河長制的決策部署;協調組織省河長(湖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制定河長(湖長)制制度政策,建立健全省河長(湖長)制制度體系。
(三)組織推動河長(湖長)制工作。指導各級河長湖長巡河巡湖,督導檢查各級河長(湖長)履職盡責;督促省河長(湖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負其責,聯動推進河湖保護治理;督促配合省級河長(湖長)聯繫部門履行職責開展所聯繫河湖的河長(湖長)制工作;協調推進省級河長(湖長)巡河、督察、考核等制度落實;按照上級部門及省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河湖長、總督察、副總督察的指示要求開展河長(湖長)制工作的督辦、分辦工作;落實河長(湖長)制通報、約談和問責等有關規定。
(四)負責推進目標管理和考核。協調推動省河長(湖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制定部門工作計劃和專項行動方案等;協調製定省級河長(湖長)制年度工作計劃、督察方案、考核方案等。
(五)協調推進監測評價和信息共享。協調水利、生態環境、住建、自然資源等省河長(湖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建立完善河湖庫渠監測體系,推進河湖庫渠監測評價、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月報、年報、專報等信息報送制度;督導檢查各級信息報送、宣傳、發佈情況。
(六)協助省級河長(湖長)制領導小組有關會議的籌備,協調召開省級河長(湖長)制聯席會議、專題會議。
(七)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計劃處
(一)組織編制全省水利發展戰略規劃和中長期改革發展規劃、重大區域發展戰略水利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組織開展全省水利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專題研究。
(二)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擬訂全省和跨州(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組織開展重大水利規劃實施評估工作。
(三)組織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等有關防洪論證工作。
(四)組織編制、審查審批重點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組織指導重大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
(五)協調流域開發工作,按照流域規劃的要求,對大中型水電站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
(六)負責提出中央和省水利建設投資(含專項資金)的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的意見。負責提出中央和省水利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組織指導中央和省水利投資計劃執行。負責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水利建設投資項目,負責水利前期工作投資計劃管理。
(七)承擔省水利廳深化水利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水利改革統籌協調工作。
(八)參與制定水利規劃計劃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九)負責水利統計和水利普查工作,組織水利規劃中期評估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
(十)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處
(一)指導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協調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
(二)擬訂水利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水利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水利立法協調、後評估、清理、解釋等工作,承辦有關部門起草的法規和規章徵求意見答覆工作。
(三)負責綜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制訂,組織編制水利政策研究與制度建設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政策研究項目管理,推動研究成果轉化應用。
(四)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廳“放管服”改革工作並監督檢查,指導水事糾紛預防調處工作,協調和仲裁跨州(市)水事糾紛。
(五)承辦廳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水政監察隊伍建設,組織建立水行政執法制度,負責水利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參與省有關部門牽頭的涉水執法檢查。
(七)指導全省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組織擬訂水利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廳普法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擔廳規範性文件審查、法律文書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備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廳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承辦廳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工作。承擔廳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資產財務處
(一)負責擬訂省級水利預算管理制度辦法、支出定額、政策建議。編制水利廳部門預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部門預算項目庫的管理。
(二)負責歸口提出省級財政水利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方案,組織編制省財政水利專項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省財政水利資金監督管理。指導水利項目利用金融信貸資金工作。負責省級水利項目利用外資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擬訂省本級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省級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的監管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組織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政府國有資產報告。
(四)研究提出水利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信貸等政策建議,參與省直屬和跨州(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有關工作。對水權交易平台建設、運營和水權交易重大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廳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五)負責擬訂水利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等水利資金管理方面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預算執行考核、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動態監控。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監管機關國有資產。負責廳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六)負責部門預算、省級財政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績效管理工作。
(七)指導廳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監督執行會計規章。
(八)負責組織內部審計工作,協調配合審計署、審計廳有關審計工作,督促審計整改落實。
(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資源處(全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一)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擔全省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按規定指導城市水務方面的有關工作。
(三)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州(市)界水量水質監督和監測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組織編制併發布全省水資源公報。
(四)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法規、制度,組織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全省節約用水規劃,指導擬訂區域與行業節水規劃,並協調實施。負責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組織指導節水標準、區域與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並監督實施。協調推進農業、工業、城鎮等領域節水和重點區域節水,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承擔節約用水工作部門協調機制日常工作,推動實施節水行動。組織實施節水監督管理,承擔節水考核有關工作,組織實行用水報告和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協調推動節水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指導水效標識建設、合同節水管理、水效領跑和節水認證等工作。指導節水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節水統計和信息發佈。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方面的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省水文工作,組織擬訂水文法規、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水文站網的建設與管理,組織編制全省水文站網規劃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包括水位、流量、水質、泥沙等水文要素監測。指導水文監測計量器具檢定工作。
(八)組織指導水文水資源監測數據整編和資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數據統一匯交等制度。配合水利部參與組織國際河流及國際水文業務的合作與交流。指導水資源評價技術工作,負責水資源調查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分析。組織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九)組織跨州(市)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提出水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意見建議,指導各州(市)開展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組織指導各州(市)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工作,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組織編制跨州(市)江河流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跨州(市)調水工程調度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調水工程前期工作。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後評估工作。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建設運行管理處
(一)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水利建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工作,負責省水利廳主持驗收項目的驗收組織工作。
(三)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管理,承擔水利建設質量考核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施工、監理、造價、質量檢測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和人員的資質資格認定相關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應用。
(五)指導江河干堤病險水庫、重要水閘除險加固建設管理。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及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
(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水庫大壩、水閘註冊登記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降等報廢和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編制工作。指導水庫大壩、水閘工程安全鑑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評價工作,參與組織編制病險水庫、水閘等工程的除險加固規劃或實施方案。
(七)組織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安全監測以及運行管理考核工作。參與涉及水利工程及管理和保護範圍的涉河建設項目管理。
(八)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土保持處(雲南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一)組織、協調、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評價。
(二)組織擬定水土保持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及重點區域水土保持規劃,負責規劃實施的考核評估。
(四)負責水土保持監測和信息化應用工作,組織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絡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省水土流失調查、動態監測、預報並公告。
(五)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
(六)負責全省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全省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施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七)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
(八)組織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
(九)承辦省水土保持委員會日常工作,完成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村水利水電處
(一)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規劃、實施和管理。(一)指導全省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法規政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灌排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大中型灌區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設與改造。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
(三)指導全省灌溉試驗工作,指導灌溉試驗中心站、重點站等灌溉試驗站網建設和管理,負責灌溉試驗成果轉化。
(四)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指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責任體系。指導村鎮供水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和運行機制改革工作。指導村鎮供水排水工作。
(五)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指導農村節水工作。
(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與管理,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
(七)指導小水電改造、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水電站安全監管。
(八)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督處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安全生產以及水利建設項目稽察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水利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水利建設與管理等相關業務領域的督查。
(三)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省水利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參與調查水利建設項目違規違紀事件,並按照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四)指導全省水利行業稽察工作。組織協調中央和省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全省水庫、水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六)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七)指導協調水利行業監督檢查體系建設。
(八)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技外事處
(一)負責擬訂水利科技政策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水利科技問題研究。
(二)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科技評估、科技獎勵、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及科普工作。
(三)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廳屬科研單位的有關工作。
(四)組織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水利行業計量、認證認可和質量監督工作。
(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
(六)指導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工作。
(七)配合水利部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八)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旱災害防禦處
(一)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乾旱防治規劃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編制抗禦旱災預案。
(二)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洪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協調指導山洪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三)組織協調指導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水情旱情信息報送和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庫蓄水和乾旱影響評估工作。
(四)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災害防禦調度演練。組織協調指導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和全省洪水風險圖編制運用工作,負責提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經費的建議。
(五)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工作。指導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劃定工作。指導河口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指導河道採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指導、監督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六)組織擬訂管理和保護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線、河(湖)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重要江河、湖泊的整治,對整治航道提出意見建議。
(七)組織指導全省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組織指導全省防汛抗旱防颱風的水文及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全省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庫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點區城的旱情預測預報。
(八)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人事處)
(一)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羣工作。
(二)承擔廳黨組履行黨建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研究解決機關黨建工作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廳屬系統黨建工作。
(三)承擔廳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省水利系統黨風廉政建設。
(四)負責直屬機關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宣傳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擬訂廳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廳機關及廳直單位黨員政治理論學習。指導做好黨員、羣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廳黨組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負責直屬機關黨組織建設,指導所屬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組織實施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推動落實黨內政治生活制度,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六)協助廳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羣眾組織的幹部。
(七)負責機關紀檢工作,領導直屬單位紀檢工作。受理所屬黨組織黨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廳直屬機關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案件,按幹管權限審批黨員違反黨紀的處理決定。
(八)領導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羣團組織,負責統戰、雙擁工作,指導直屬機關民主黨派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九)指導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擬訂全省水利系統人才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指導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負責廳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廳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廳管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監督工作,承辦廳管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廳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技術工人等級考試的申報工作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四)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改革工作,組織指導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社團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資管理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十六)組織指導廳直屬單位職工勞動保護、衞生保健和療休養工作,負責水利幹部人事統計工作,歸口管理廳表彰獎勵工作。
(十七)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水利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八)負責廳機關和廳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出境)政審工作和特定崗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的報備工作。
(十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離退休人員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落實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導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發揮積極作用。
(三)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工作。
(四)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有關經費和離退休辦服務設備、設施的管理和使用。
(五)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六)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七)牽頭辦理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喪事和善後處理事宜。
(八)負責省水利廳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4] 

雲南省水利廳人員編制

雲南省水利廳設12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人事處)、離退休人員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102名(含離退休工作人員編制4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督查專員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督查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督查員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辦公室副主任1名)。 [5] 

雲南省水利廳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雲南省水利廳河長(湖長)制工作處獲得“全國水利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 
2021年6月15日,雲南省水利廳農村水利水電處黨支部 [3]  被中共雲南省委省直機關工委表彰為先進基層黨組織。
2022年1月,雲南省水利廳水旱災害防禦處榮獲“全國水旱災害防禦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8] 

雲南省水利廳現任領導

廳黨組書記、廳長:胡朝碧
廳黨組成員 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龔學藝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高嵩
廳黨組成員,省水文水資源局局長:李伯根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霍玉河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包崇國
副廳長:江鴻傑
一級巡視員:和俊
一級巡視員:誾楠
參考資料 [10-18] 

雲南省水利廳事件

2022年2月,經省委批准,決定對“古滇名城”長腰山片區及滇池南灣未來城五漁邨項目違規違建問題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責令省水利廳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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