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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公民

鎖定
雲公民,男,蒙古族,1950年9月生,內蒙古呼和浩特人,大學普通班學歷,1968年8月參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 [1] 
2022年6月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雲公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14] 
中文名
雲公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籍    貫
內蒙古呼和浩特
出生日期
1950年9月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雲公民人物履歷

1968.08——1971,內蒙古自治區托克托縣古城鄉白家營村插隊;
1971——1975,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第一運輸公司工人;
1975——1979,清華大學熱能工程系汽車製造專業學習;
1979——1985,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科研所幹部、副所長,市交通局科長、副局長;
1985——1989,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計委主任;
1989——1993,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
1993.05——1995.01,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1995.01——1996.03,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書記;
1996.03——1996.10,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
1996.10——1997.0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助理;
1997.01——2001.07,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2001.07——2001.09,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01.09——2001.10,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太原市委書記;
2001.10——2001.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副省長;
2001.11——2003.06,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
2003.06——2006.01,山西省委副書記、太原市委書記;
2006.01——2006.10,山西省委副書記、宣傳部長;
2006.10——2008.06,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黨組副書記;
2008.06——2013.11,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 [3-6] 
中共十六大代表,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常務委員、提案委員會委員。 [7-9] 

雲公民家庭關係

兒子:雲凱晨 [13] 

雲公民人物事件

雲公民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雲公民開除黨籍

2020年9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雲公民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及親屬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收受禮金;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將手中掌握的國有資源當成發家致富的“搖錢樹”,為親屬經商辦企業“鋪路搭橋”,對家人失管失教;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肆無忌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雲公民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雲公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0] 

雲公民依法逮捕

2020年10月,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雲公民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雲公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1] 

雲公民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雲公民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云公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云公民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盟長、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原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副書記、副董事長,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雲公民一審開庭

雲公民受賄案一審開庭
雲公民受賄案一審開庭(2張)
2021年4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雲公民受賄一案。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云公民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盟長、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省委副書記,原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副書記、副董事長,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以及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6866億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云公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雲公民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2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2] 

雲公民一審宣判

2022年6月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雲公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云公民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盟長、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副書記、副董事長,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以及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68億餘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云公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雲公民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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