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雜户

(漢語詞語)

鎖定
南北朝至唐時户口的一種。其身分低於平民,高於奴隸,包括隸户、兵户、府户、營户、別户、綾羅户、細繭户、羅縠户、監户、佛圖户、寺户等。
唐代雜户身分較番户為高。
《舊唐書·職官志》:“(官奴婢)一免為蕃户,再免為雜户,三免為良人。”
《唐律疏議》卷十二:“雜户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州縣户貫,賦役不同白丁。” [1] 
中文名
雜户
作    用
户口 人權和階級
概    念
户口的一種
身份等級
低於平民

目錄

雜户來源

唐代的雜户。除一部分為前代所遺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虜配沒及犯罪沒官配隸諸司的人户。

雜户法律

唐朝法律對雜户的經濟權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按唐律規定,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户(官户),再免為雜户,三免為良人。據法令,雜户遇赦應即免為良人。由此可見,雜户的身份高於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縣,而番户卻屬本司。番户、雜户上番服役的番數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雜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計雜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當番,若不上番,可納資代役(官奴婢卻是長役無番)。如果雜户被留長上者,由官府配給口糧,丁口每日給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別、年齡分別差等給糧。雜户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給園宅地,三人一畝,雜户屬賤色則五人給一畝。又各於本司上下,職掌課役,不同於百姓。誠然均田令沒有嚴格施行,受田額與法定數相差甚遠,可是在法律上確認了雜户可以擁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時間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時間個體經營,形成少量的私有財產。律令還規定,雜户雖籍附州縣,但仍是賤民,若詐賤為良,要處以徒刑。雜户只能當色(同類)為婚,甚至良人收養雜户子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發生鬥毆,雜户毆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則減一等;如發現雜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雜户地位

概而言之,唐代雜户的社會地位低於良人,高於奴婢,在賤民階層中略高於官户,與太常音聲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則接近奴婢。唐代雜户是北朝雜户制度的繼續和發展。雜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絕大多數應是在官府各機構充當非生產的雜差,仍是供給官府役使的各項特殊人户。封建國家對雜户是不完全的人身佔有,雜户既與被視作財產的奴婢不同,又與編户有別,其地位大致與部曲相似。
參考資料
  • 1.    夏徵農.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