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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徭

(宋代臨時性的差遣)

鎖定
雜徭是宋代臨時性的差遣。主要從事地方建設項目,如修路、治水、挖渠、築壩等。 有時也承擔修建官府私第,搬運官吏私人物品等。宋雜徭,無固定時日,亦無固定名稱,如春天徵調,叫調春天; 應付緊急事務而徵調民力,叫調急夫。這種雜徭雖有利地方建設,但徵調無時,應役者常廢農務,又兼富户詭避,致使民貧役重,困苦不堪。雜徭自熙寧十年 (公元1077年) 亦行僱役制,應役者出錢代役,此錢稱“納夫錢”或“免夫錢”。制度較靈活,應役與出錢代役均可。 [1] 
中文名
雜徭
作者:
(日)曾我部靜雄著
出版地
:北京
頁數:
1冊

目錄

雜徭簡介

雜徭
大致如修築城池,維修河道、堤堰、驛路、廨舍等應是較普遍的雜徭徵發。雜徭也沒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過39天,超過的便折免其他賦役。據户部式規定:正丁充夫,40日免役,70日並免租,100日以上的課役具免。中男充夫,滿40日以上,免户內地租,無它税,免户內一丁,無丁聽旁折近親户內丁。雜徭無納課代役的明文規定,但安史之亂後也有納課的跡象。
建中元年(780)頒佈兩税法,明令租庸、雜徭悉省,但事實上徵發徭役從未停止。憲宗時徭役作為百姓的普遍義務而重新肯定下來。由於兩税法以資產為宗,不以人丁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徵發。宣宗時雜徭已是泛稱,色役、差科均可稱為雜徭。
服正役的稱丁,服雜徭的稱夫;正役只由丁男(21~59歲)承擔,雜徭則除丁男外還徵發中男(16~20歲)。這種勞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時臨時徵發,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參軍事、縣的司户佐實際主管。由於雜徭具有地方性和臨時性,不僅各州各縣的服役項目不盡相同,一州一縣每年也不盡相同,均由地方隨事支配。

雜徭雜徭書籍

書名:宋代的雜徭
出版社:北京近代科學圖書館
出版時間:19??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