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雜律

鎖定
《雜律》是中國封建法律篇名之一,專列性質不宜列入其他各篇的法規,故因雜而得名。李悝《法經》6篇,雜法為第五,秦改稱雜律,後代相沿,至北周稱雜犯律,隋唐又複稱雜律。唐律的雜律計2卷62條,包括私鑄錢幣,負債不償,賭博,決堤和度量不公等內容。明清律中列雜記門。 [1] 
中文名
雜律
年    代
唐代
來    源
法經
類    型
唐律第十篇名
如國忌作樂,私鑄錢幣,城內走馬,負債不償,錯認良人為奴婢,侵街巷道路,犯夜,奸罪,私造度量衡器等,皆受相應刑罰。共六十二條。戰國魏李悝法經》中即有雜法,北周改稱雜犯律,隋稱雜律,唐因之。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