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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解除

鎖定
所謂雙方解除,又稱為協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協議解除在大陸法系稱為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無解除權的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約解除第一契約,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消滅。 [1] 
中文名
雙方解除
定    義
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
別    稱
協議解除
合同解除,依解除主體、解除程序、解除條件等不同標準,可以區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合同解除的主體不同,合同解除可以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解除。
所謂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需經過相對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雙方解除是買賣契約因合意而締結,同樣,在契約開始履行之前,它也因相反的合意而解除”。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將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
參考資料
  • 1.    柳經緯.合同法(第一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