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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農莊
鎖定
- 中文名
- 集體農莊
- 外文名
- Коллективизация
- 別 名
- 農業勞動組合
- 原創國
- 前蘇聯
- 出現時間
- 十月革命後
集體農莊基本簡介
在蘇維埃政權初期,前蘇聯農村曾經出現過農業公社、共耕社、農業勞動組合等多種形式的集體農業(見前蘇聯農業集體化)。30年代初前蘇聯開展全盤集體化運動時,確定農業勞動組合為集體化的基本形式。此後,通常就把農業勞動組合稱為集體農莊。
在集體農莊中,基本生產資料如大型農具、役畜、畜羣、經營用建築物等等,屬於集體所有;莊員進行集體勞動;農莊的收入在扣除補償生產資料消耗、提取公有基金以後,按莊員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分配給個人消費。同時允許莊員保留一定數量的宅旁園地和小農具,自養一定數量的牲畜和家禽,經營家庭副業。
集體農莊發展概況
50年代中期,前蘇聯廣泛合併集體農莊,集體農莊規模迅速擴大。1981年,前蘇聯共有集體農莊25900個,平均每個集體農莊有489户農户,6500公頃農業用地,1850頭牛(其中奶牛623頭),1067頭豬,1730只羊,擁有41台拖拉機(自然台)。集體農莊已經初步實現了農業現代化。
1934年基本上實現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農莊的集體所有制經濟曾是前蘇聯農業主要的經濟成份。
1980年,集體農莊生產的穀物佔穀物總產量的50%,原棉佔66%,甜菜佔90%,向日葵佔73%,肉佔31%,奶佔38%。
集體農莊組織形式
集體農莊的最高權力屬於集體農莊莊員大會(代表大會)。由莊員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和集體農莊主席(也就是管理委員會主席)領導和管理集體農莊的日常活動,並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集體農莊內部按生產原則或者地區原則設立其下屬單位。
集體農莊制度改革
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後,前蘇聯對集體農莊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在計劃工作中,實行以商品產量為出發點的新計劃辦法;在生產方面,國家只向集體農莊下達一項指標,即各種農產品採購量,其他指標如總產量、單位面積產量、牲畜產品率、播種面積與結構等等,都由集體農莊自行決定;在採購制度上,取消義務交售制等多渠道採購辦法,實行統一的國家收購制,並固定收購任務(一定五年不變),對於超計劃(或超過前五年平均交售水平)交售給予50%的加價獎勵;在勞動報酬制度上,實行有保障的農業勞動報酬制,參照當地國營農場的工資標準,按月發放勞動報酬;在貸款制度上,實行銀行直接貸款制;在農莊內部勞動組織和勞動報酬形式上,大力推廣生產隊(小組)集體承包責任制。
同時,發展農莊之間、集體農莊與國營農場之間的跨單位協作,加強同與農業有關的部門的農工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