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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提留

鎖定
集體提留亦稱“公共提留”。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向所屬承包單位和個人提取的公共費用與積累。我國農村牧區人民公社經濟體制改革前,集體提留是從當年純收入中通過收益分配,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集體提留由承包者按承包合同規定的指數向集體交付。 [1] 
中文名
集體提留
別    名
公共提留
包含由
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用及其他有特定用途的費用
集體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用及其他有特定用途的費用,如大型農田基本建設費用、草原建設費用等。集體提留着重用於集體積累與集體消費,是合作經濟組織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力量的主要資金來源。
參考資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編會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