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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户口

鎖定
集體户口,是指職工、學生常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宿舍或集體宿舍,以及非現役軍人常住在軍事機關或軍人宿舍的户口。
中文名
集體户口

集體户口定義

集體户口,是指職工、學生常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宿舍或集體宿舍,以及非現役軍人常住在軍事機關或軍人宿舍的户口。

集體户口法律規定

(一)關於做好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廳[2015]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公安廳(局)、財政廳(財政局、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和暫停徵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5〕102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期,取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費(包括經營服務性質的收費)。為妥善做好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才集體户口是指户籍隨同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户口上的流動人員户口。對工作單位無集體户口,且本人不具備獨立立户或親屬投靠等落户條件的存檔人員,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可提供過渡性質的集體户口管理服務。當工作單位設立集體户口,或本人具備獨立立户、親屬投靠等落户條件後,流動人員應及時將户口從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户中遷出。目前已經實施或今後實施社區集體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户口的基本原則,穩妥辦理流動人員户口由人才集體户口遷入社區集體户(公共户)手續。
二、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開展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按照轄區公安機關相關規定,協助其辦理流動人員落户、户口遷移手續以及人口統計等工作;負責户口頁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三、取消收取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費後,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開展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四、取消收取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費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相關單位的收費檢查,對存在違反規定亂收費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各地公安機關要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員及時辦理落户手續,定期組織相關政府部門聯合開展人才集體户清理工作。要加強對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工作支持和監督,為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政策解讀、業務知識培訓等。對具備户口遷出條件的流動人員,公安機關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積極引導其將户口從人才集體户遷出,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作為重要的公共服務內容,切實加強統籌規劃和工作監督。承擔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工作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安排適當的人員、場地,認真做好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工作,不得因取消收費等原因而停止相關服務。
七、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與轄區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日常工作聯繫協調機制,加強溝通交流,不斷簡化流程,優化服務,共同及時妥善解決在人才集體户口管理服務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八、各地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貫徹實施意見,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確保相關工作有序平穩開展。

集體户口司法觀點

集體户口“常住居民名單”的概念與集體户口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條文理解與適用 引用0123頁
“常住居民名單”是建立在“住所地”概念上的,對其理解要把握以下兩點。
1.住所地的概念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為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為準。
2.常住居民名單的概念
常住居民名單是指人民法院轄區同級户口登記機關登記的常住人口名單。《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民法總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這是我國關於自然人住所的最主要法律規定,《民法總則》所稱經常居所與《民法通則》所稱經常居住地略有差別,但核心要義是一致的,確立了由户籍與經常居住地(經常居所)共同構築的自然人住所制度的基礎。隨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員流動頻繁,人們的日常生活不僅僅侷限於一地,並且鑑於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人户分離與虛擬户籍(集體户口),單一的户籍所在地為住所已不合時宜,因此出現“經常居住地”概念,在第十一條會對此專門説明。此處的“常住居民名單”僅指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同級户口登記機關有户口登記的常住人口名單。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九條

集體户口勞動用工與集體户口

企業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少數民族人員、婦女和殘疾人,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定向或者委託學校培養的畢業生,由原企業負責安排就業。對其他大專院校和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
刑滿釋放人員,同其他社會待業人員一樣,經企業考核合格,可以錄用。在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人員,原企業應當予以安置。
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企業可以實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企業有權在做好定員、定額的基礎上,通過公開考評,擇優上崗,實行合理勞動組合。對富餘人員,企業可以採取發展第三產業、廠內轉崗培訓、提前退出崗位休養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廠際交流、職業介紹機構調劑等方式,幫助轉換工作單位。富餘人員也可以自謀職業。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對被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開除的職工,待業保險機構依法提供待業保險金,勞動部門應當提供再就業的機會,對其中屬於集體户口的人員,當地的公安、糧食部門應當准予辦理户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移手續,城鎮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接收。

集體户口常見問題

集體户口留學回國人員如何購車免税與集體户口

1、凡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留學人員,購買國產汽車可享受以下的税收優惠:
(1)減、免進口零配件海關關税;
(2)免徵車輛購置税(約為車輛市場指價格的10%)。
2、申請時需提供下列原件與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回國前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組(處)開具;白聯,本人留存;粉聯,申報時交海關。
(2)《畢業證書》或《學習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兩份。畢業證書由攻讀學位的學生提供;學習證明由訪問學者提供。
(3)身份證(軍官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
(4)户口本(卡、頁)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如果是集體户口,需要到當地派出所開具證明,紅章公印原件。
(5)護照原件及複印件兩份。
(6)《自用物品申請表》。
(7)《代理服務委託書》。
(8)《在職證明》。非上海户籍人口辦理關封時請出具在職證明。其中户口本複印只需户主頁與本人頁,護照複印需要護照信息頁和記錄學習期間全部出入記錄頁。

集體户口案例剖析

户口性質並非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唯一標準
——古某與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集體户口案例要旨

户口性質並非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唯一標準,人民法院應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户口,是否需要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來綜合分析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集體户口典型意義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直是涉農審判實務中較為疑難的問題,各地的歷史、傳統、地理等情況各不相同,而目前尚無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人民法院為實施鄉村振興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其重要途徑之一即通過正確的裁判引導鄉村社會的自治、法治、德治。本案依法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既是對村民基本生存權的保護,同時也對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處理相關事務提供了指導,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集體户口案情簡介

古某系古香某和謝明某之女,古香某與謝明某於1991年7月離婚,離婚後,古某隨父親古香某生活。古香某於1992年12月23日與龍橋XX社區7組村民羅紅某結婚,古某隨父親古香某一起居住在龍橋XX社區7組處。1997年12月22日,古某將户口遷入龍橋XX社區7組,並辦理了農轉非。2011年起,龍橋XX社區7組所有的土地陸續被徵用。龍橋XX社區7組取得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後,按照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的人均分配21700元、未承包土地但户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分配17700元的標準進行了分配。
古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龍橋XX社區7組立即給付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17700元。
一、二審法院認為,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長期固定的生產、生活,依賴於本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且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户口,應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古某未成年時隨父親古香某在龍橋XX社區7組居住生活,其未成年之前的生活來源,依賴於父親古香某及繼母羅紅某在龍橋XX社區7組的承包地,古某未成年時,是以龍橋XX社區7組的土地為生活保障,且古某於1997年將户口遷入龍橋XX社區7組,古某具有龍橋XX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參與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集體户口裁判文書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6)渝03民終197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
負責人:陳某,該組組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郎某,重慶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某,重慶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古某,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委7組。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某,重慶市涪陵區龍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以下簡稱龍橋XX社區7組)與被上訴人古某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20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龍橋XX社區7組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並改判,由古某負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古某不是我集體的村民,沒有在我集體生產生活,且古某的户口也不是依法登記到本集體的常住户口。因此,古某不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古某辯稱:我係父親古香某與謝明某所生子女,雙方於1991年離婚後,我父親古香某已將户口遷入龍橋XX社區7組並居住和生活。我一直!跟隨父親古香某生活,並於1997年將户口遷入了龍橋XX社區7組,我具備龍橋XX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古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龍橋XX社區7組立即給付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177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古某系古香某和謝明某之女,古香某與謝明某於1991年7月離婚,離婚後,古某隨父親古香某生活。古香某於1992年12月23日與龍橋XX社區7組村民羅紅某結婚,古某隨父親古香某一起居住在龍橋XX社區7組處。1997年12月22日,古某將户口遷入龍橋XX社區7組,並辦理了農轉非。2011年起,龍橋XX社區7組所有的土地陸續被徵用。龍橋XX社區7組取得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後,按照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的人均分配21700元、未承包土地但户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分配17700元的標準進行了分配。
另查明,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7組系原龍橋街道XX社區3組。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古某是否具有龍橋XX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否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結合本案分析,古某養母是龍橋XX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古某父親因婚姻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古某亦將户口遷入了龍橋XX社區7組處,並在其處長期居住、生活。古某雖然是非農業户口,但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未加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且長期在XX社區7組處居住、生活,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兩頭佔”或“兩頭空”的原則,古某應具有龍橋XX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理應參與該組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的分配並享有同等分配權。古某請求判令龍橋XX社區7組支付土地補償費1770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龍橋XX社區7組辯稱古某系非農業户口,不應參與本集體權益的分配,因古某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未加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並將户口遷入了龍橋XX社區7組,並長期在其處居住、生產、生活,理應取得了龍橋XX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參與集體權益的分配。龍橋XX社區7組辯稱在原有補償費金額不變的情況下,增加了分配人數,則分配金額也應相應減少,但分配金額是由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的,因現未召開新的社員大會重新確定分配金額,故龍橋XX社區7組的辯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古某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金共計1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2元,減半收取121元,由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古某是否具有龍橋XX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長期固定的生產、生活,依賴於本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且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户口,應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古某未成年時隨父親古香某在龍橋XX社區7組居住生活,其未成年之前的生活來源,依賴於父親古香某及繼母羅紅某在龍橋XX社區7組的承包地,所以,古某未成年時,是以龍橋XX社區7組的土地為生活保障,且古某於1997年將户口遷入龍橋XX社區7組,因此,古某具有龍橋XX社區7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龍橋XX社區7組以古某的户口並未依法登記在本集體為由,主張古某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古某具有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參與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綜上,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由242元,由上訴人重慶市涪陵區龍橋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黃鏑鳴
代理審判員王利
代理審判員張東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趙許梅

集體户口相關詞條

農業户口、經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