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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爭議

鎖定
集體勞動爭議,有共同理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數人以上的勞動爭議。其特點是:(1) 根據我國2007年頒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一方當事人須是10人以上基於共同理由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2) 各當事人基於同樣的事實和共同的要求,但只限於爭議申訴的特定部分勞動者的具體利益;(3) 提請解決集體勞動爭議的勞動者應推舉代表參加爭議處理活動,且只代表提起申訴的部分勞動者的利益,對其他勞動者不具有法律意義,其實質仍為個人勞動爭議。 [1] 
中文名
集體勞動爭議
定    義
有共同理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數人以上的勞動爭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