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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

鎖定
根據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1] 
中文名
集資詐騙
外文名
Fund-raising fraud
目    的
非法佔有
使用方法
欺騙
相關法律
刑法

集資詐騙主要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集資詐騙量刑標準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已失效)《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數額較大:一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一百萬元以上
單位犯罪:
數額較大:十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其它嚴重情節:造成惡劣影響的;引起被害人自殺、集體上訪的;給被害人造成十萬元以上損失的等。
依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個人或單位集資詐騙數額的新規定,現階段應按照以下標準對集資詐騙數額進行認定: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集資詐騙典型案例

1994年出生的小盧在臨安開了一家房產中介公司,該公司並沒有房屋買賣的資質,僅是掛靠在其他公司進行中介服務。
2017年年底,正值臨安房市大熱。在得知某業主打算以每平方米低於1萬元的價格出售二手房時,小盧就想自己“吃進”。於是,小盧向他人借了20萬元,約定借期半個月,而利息就要近10萬元。小盧算了一下快進快出這套房子,倒手一賣就能賺30萬,除去利息自己還能賺不少。但看到房產市場火爆,業主便起了觀望的心思,房子又不賣了。
半個月後,小盧為還借款,又到他處借款還前債,從此走上了高息借錢的不歸路。
臨安區檢察院受理本案後,經審查認定:2017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盧某在無實際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事由,以高額佣金或利息為誘餌,長期多次向30餘名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累計人民幣3億餘元,所得款項被用於歸還前債、支付利息、消費揮霍等。至案發,共計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19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