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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原則
鎖定
- 中文名
- 集中審理原則
- 別 名
- 不中斷審理原則
- 所屬類型
- 法學術語
集中審理原則主要內容
(1)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在案件審理開始後尚未結束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員不得更換。對於因故不能繼續參加審理的,應由始終在場的候補法官、候補陪審員替換。否則,應重新審判。
(3)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
(4)庭審不中斷並迅速作出裁判。
集中審理原則主要意義
(1)保證法庭審理順利、迅速、公正進行,有利於實現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雙重價值目標。
(2)有利於實現被告人的辯護權以及迅速審判權。
(3)能使法官、陪審員通過集中、全面地接觸證據對案件形成全面、準確的認識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4)有利於實現審判監督,防止司法不公。
集中審理原則適用範圍
我國最高法院2002年8月12日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中體現了集中審理原則的精神:(1)第3條規定了合議庭成員不得更換;(2)第9條規定了合議庭評議案件的時限;(3)第14條規定了裁判文書製作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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