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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農制

鎖定
古代羅馬的一種土地剝削和人身依附關係,隸農初指承租別人土地的佃户,是享有公民權的自由權民。到羅馬帝國時期泛指依附於大地產主的佃耕者。通常有自己的家室和微薄的經濟(生產工具和農產品),但要向大地產主交納租税和負擔勞役,被固定在土地之上,且可同土地一起出賣。羅馬帝國時期的隸農制是奴隸社會內部的封建因素。
中文名
隸農制
地    區
意大利
出現時間
公元1世紀後半葉
所屬國家
古羅馬

隸農制背景介紹

羅馬帝國前期社會經濟呈現繁榮,奴隸制獲得進一步發展,但在此時期,經濟衰退和奴隸制危機徵兆已見端倪。
與行省經濟興盛適成鮮明對照,這時帝國的中心意大利開始產生農業衰落的現象。共和後期百年內戰中大規模的屠殺、流放和沒收財產,以及得勝將領犒賞退伍老兵和廣建殖民地,使公元前2世紀以來大地產的增長暫時受到抑制,中小地產一度普及於意大利和行省部分地區。
但隨着帝國體制的確立,從公元1世紀後半葉開始,土地的兼併和集中過程再趨盛行,奴隸制大田莊在伊達拉里亞意大利南部和坎佩尼亞與拉丁姆部分地區迅速發展起來,在意大利農業中佔據着明顯的優勢。
中等規模的奴隸制莊園在坎佩尼亞和拉丁姆一些地區也還存在,小農經濟在亞平寧中部山區和波河流域仍有保存,但受到大地產的排擠和威脅,日趨衰落。
同時,由於帝制的建立和皇權的擴大,皇室通過沒收或饋贈和遺贈方式獲得大量土地,在意大利和行省中,都出現了大片皇室地產和國有土地。
但是,意大利大地產發展面臨着困難,主要是農產品滯銷和奴隸勞動生產率低落。由於行省糧食大量輸入,意大利特別是拉丁姆的穀物生產日益萎縮。許多莊園改種葡萄和橄欖,南部的莊園則改營牧場,縱然興旺一時,但也受到行省的激烈競爭。
另一方面,由於戰爭的基本停止和清剿海盜的成功,奴隸來源顯著減少,奴隸價格日趨昂貴。據統計,普通奴隸的平均價格在公元前2世紀僅為300至600塞斯退斯,而在公元1世紀則提高到2000塞斯退斯。
奴隸消極怠工、破壞工具、逃亡甚至殺死奴隸主和發動暴動進行反抗的現象屢有發生。強制性的奴隸勞動效率低下,加上當時地價提高,農產品銷售競爭劇烈,使得集中使用奴隸勞動的莊園不僅在經營管理方面存在困難,而且經濟收益也日益降低,逐漸變得無利可圖了。
公元1世紀羅馬農學家科魯麥拉列舉了使用奴隸從事農業勞動的害處,將農業衰落歸咎於“把農業交給奴隸中最壞的奴隸,就象交給行刑吏去懲辦一樣”。他指出,要關心包括奴隸在內的生產者,獎勵女奴生育,對待奴隸要有温和態度。還主張把不適於奴隸勞動的土地交給自由佃農耕種,即以租佃制部分地取代奴隸制。
當時,有些奴隸主被迫改變對待奴隸的態度,給奴隸以一定的自由以提高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於是,釋放奴隸日益增加,共和後期出現的授與奴隸“特許析產”的制度,即奴隸主分給奴隸經營或管理一部分財產而坐收其利,開始廣為流行。
在立法方面,也頒佈法令,禁止奴隸主殺死奴隸。歷史文獻還提到,皇帝“塞梯米烏斯,塞維魯”(小説發生的背景時代的那個皇帝)於202年將公開的角鬥列為非法行為,在這過去,羅馬一直流行欣賞由奴隸表演的角鬥--今天意大利的大斗獸場就是“角鬥”表演的最好證明。
同時,對待奴隸的思想觀念相應地也有變化。哲學家辛尼加説:“奴隸制是反自然的,是和本性及其固有的自由相牴觸的。”這些説明奴隸制危機正在逼近。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奴隸制補充的隸農制便應運而生了。

隸農制隸農簡介

隸農(又音譯作科洛尼)最早在公元前2世紀出現於意大利,最初是指承租別人土地的佃户。這種佃户有大小之分,小佃户大多是失地或少地的農民;大佃户則是擁有雄厚資金和眾多奴隸而以經營農業獲利的人。他們都是享有公民權和其他法律權利的自由民。
他們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者手中租用土地,地租一般支付貨幣,租約為5年左右。隸農可把租來的土地轉租給別人,也可以在租地外耕種自己的土地。起初,小佃農承租土地限於偏遠地區和山區各地,隸農制尚不流行。
後來,由於受到斯巴達克起義的衝擊,一些大奴隸主鑑於集中使用奴隸勞動存在危險,轉而把一部分土地作為特許析產交給奴隸經營,或出租給隸農耕作。於是,隸農數量日益增多,存在範圍較前廣泛,但在農村中還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階層。
公元1世紀,由於意大利土地關係的變化,奴隸制出現危機徵兆以及勞動力來源緊張,隸農制在意大利逐漸盛行,並擴展到許多行省。當時,土地租佃的範圍相當廣泛,齔租的土地有國有地、皇室土地、城市公地、私人大地產、城市議員和老兵的中小地產等,承租人仍有大佃農和小佃農之分,但以小佃農為主。
在帝國初期,隸農的身份仍是自由佃農,他們和地主的關係仍然建立在契約之上,其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均有一系列法律上的規定。後來,隨着大莊園經濟上自給自足和獨立傾向的加強,商品貨幣關係的萎縮和隸農負擔的加重,隸農的身份和地位也逐漸發生變化。
從公元1世紀末起,在意大利隸農中實物地租逐步代替了貨幣地租。有關隸農權利和義務的契約與法律規定,在實踐中也往往受到官府和有權勢的地主通過經濟或非經濟的強制手段破壞,對隸農加緊壓榨和勒索,加重了他們的負擔。

隸農制意義

而作為小租佃者在經濟上具有脆弱性,任何天災人禍都有可能使其負債或破產。貧困的隸農依靠土地所有者提供的生產工具進行耕作,或因負債而將財產抵押給地主,因此逐漸固着於土地,出現強制租佃和承襲租佃的現象,他們和地主的關係逐漸變成不是靠租約規定,而是依靠習慣來調節。
所有這些説明隸農的人身隸屬和依附傾向日漸增強。公元3世紀危機則全面加劇了這一過程,使隸農在實際上喪失了自由民身份和獨立的經濟地位導致隸農轉變為一種特殊類型的依附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