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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

(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

鎖定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對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進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擾的具體人格權。
隱私權的內容包括:1、對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的權利;2、對自己的隱私享有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的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3、對自己的隱私享有支配權,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即可。
中文名
隱私權
定刑依據
民商法

隱私權定義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對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進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擾的具體人格權。
隱私權的內容包括:1、對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的權利;2、對自己的隱私享有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的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3、對自己的隱私享有支配權,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即可。

隱私權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個人信息的定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閲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1] 

隱私權常見問題

隱私權(一)隱私權的基本特徵

1、主體的特定性。隱私權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隱私本身源於自然人的精神活動,體現了對個人的尊重和對人格尊嚴的維護,因此,隱私的主體僅僅限於自然人,而法人、非法人組織作為一種組織體不可能享有隱私。
2、內容的廣泛性。從內容上説,隱私權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寧,甚至擴及個人對私生活事務的自主決定權。可以説,凡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都應當屬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
3、客體的可利用性。隱私權雖然在性質上是一種精神性人格權,但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隱私本身作為一種個人控制的信息資源,可以進行商業化利用。在現代社會,這種隱私權的商品化也是隱私權發展的重要趨勢。

隱私權(二)隱私權的義務主體

隱私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這些義務主體負有對自然人的隱私不可侵義務,即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違反這些不可侵義務,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隱私權(三)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1、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生活安寧,通常包括騷擾電話、騷擾短信、騷擾郵件等,侵害個人生活安寧。
2、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隱私權保護的私密空間,包括具體的私密空間和抽象的私密空間。前者如個人住宅、賓館房間、旅客行李、學生書包等,後者可指日記等,即思想的私密空間。
3、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秘密活動。私密活動是一切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如日常活動、社會交往、夫妻生活等。
4、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身體的私密部位也屬於隱私,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
5、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關於自然人個人的隱私信息,獲取、刪除、公開、買賣他人的私密信息,構成侵害隱私權。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權(四)不構成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1、法律另有規定,即法律作出相反的規定的。
2、獲得權利人同意的,無論何種隱私,都因隱私權人同意而構成對侵害隱私權的有效抗辯,不成立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隱私權(五)隱私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

隱私權人在法律和道德的範圍內有權公開自己的隱私。同時,行使個人的隱私權時,需注意隱私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當國家安全等利益與個人的隱私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在必要的範圍內隱私權應依法予以適當讓步。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控制和利用,也須以不違背公共利益為前提。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相沖突,如公眾人物的隱私與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衝突時,就需要對個人的隱私權的行使和享有作出適當限制。特別是對隱私的公開和利用而言,必須要求權利人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隱私權概念辨析

(一)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聯繫與區別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而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1、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有關聯:
(1)兩者都體現了一種人格利益;
(2)均多采用披露的方式對權利進行侵害。
2、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區別在於:
(1)客體範圍不同。隱私權的客體主要是私密信息,個人信息權的客體並非均是私密信息,有的已經在一定範圍公開,例如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
(2)權利性質不同。隱私權主要是一種精神性的人格權,而個人信息權在性質上屬於一種綜合性的權利;
(3)權利內容不同。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等;個人信息權主要是指對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
(4)保護方式不同。隱私權更多的是一種不受他人侵害的消極防禦權利,即權利人在受到侵害時可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礙,而個人信息權包含要求更新、更正等救濟方式。

隱私權案例剖析

案例:羅某訴某保險公司隱私權糾紛案——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賠償責任
(一)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非法收集、利用公民個人信息時有發生,已成為現實生活中的一大頑疾。被告某保險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個人信息,多次致電原告推銷車輛保險,侵擾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原告精神損害,侵犯原告隱私權,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以支持。
【案號】一審:(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47號
【案情】
原告:羅某。
被告:某保險公司。
2012年10月22日,原告羅某在被告xx天瑞公司的雪佛蘭4S店購買小轎車一輛,並一直在中華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車輛保險。2014年8月底,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員工使用某車險號碼不斷致電給原告,因原告的手機提示該號碼為保險公司的推銷電話,原告並未接聽。2014年9月3日,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員工又用某號碼向原告推銷車輛保險,原告接聽電話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員工準確説出原告車輛的保險到期日,原告以其車輛保險到期日還有一個多月為由掛斷了電話。但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員工並未放棄,繼續使用某號碼撥打原告手機,均被原告拒絕接聽。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員工於是換用另一號碼撥打原告手機再次騷擾並指責原告,同時説出了原告的姓名,原告表達了強烈不滿。之後,原告多次致電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全國客户服務電話進行反映、投訴,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説明如何獲取了原告的手機號、姓名、車輛保險到期日等個人信息。2014年9月22日和29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客户服務部一位自稱姓支的女性員工先後兩次致電原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在原告的反覆追問下含糊其辭地告訴原告,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從4S店這個渠道獲取了原告的個人信息,但不清楚是4S店的哪個人或哪個部門提供了原告的個人信息。原告電話向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反映、投訴產生通話費4.54元。2014年10月31日,原告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就其非法獲取原告個人信息用於商業銷售一事公開賠禮道歉,並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裁判結果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隱私權糾紛。被告某保險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個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隱私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得到支持。同時,被告某保險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個人信息,多次致電原告推銷車輛保險,侵擾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又拒不説明如何獲取了原告個人信息,造成原告精神損害,且該案經媒體報道後在社會上造成了較大影響,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1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此外,法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個人信息,多次致電原告推銷車輛保險,侵擾了原告正常生活,原告致電被告某保險公司反映、投訴所產生的通話費4.54元,系因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羅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元及通話費4.54元,共計5.54元。上訴期間,原告、被告均未上訴,現本案判決已生效。
(三)案件評析
隨着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由於個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通過各種非法手段收集、使用他人信息從中牟利的案例比比皆是。這樣的行為不僅會對信息主體的權利帶來損害,同時也嚴重威脅到了社會的秩序和公眾利益。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個人信息”之稱謂由來已久,但是在法律上卻屬於一個新的概念。
“近代兩大法系,無論是歐洲大陸法還是英美法都不知道有‘信息’這個概念,也沒有制定與信息有關的法律制度。”隨着時代發展,信息革命逐漸使人類進入信息化時代。到了20世紀後半期,信息成為了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而個人信息作為信息的一個重要子部分,開始被人們所重視。尤其是隨着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互聯網通信愈發發達,個人信息權侵害受到人們越來越高的重視。然而何謂公民的個人信息,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也一直困擾着司法實踐。“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須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我們必須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這個概念進行科學的界定。當前,學術界對公民個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將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的概念等同。有學者認為隱私權的保護是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主要目的和邏輯前提,只要是公民不願意公開、與公共利益無關、與個人相關的都屬於公民個人信息。也有學者將隱私性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認為只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公民身份、隱私、財產情況的信息,都是公民個人信息,相反,那些無法體現公民隱私性的信息,就不應列入犯罪對象。第二種觀點將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或者個人資料等同起來。有學者主張借鑑歐盟的身份識別模式,認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是可識別性,並進一步提出與公民個人有關,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組合可以識別特定個人身份的信息都是公民個人信息。第三種觀點是將第一、二種觀點進行綜合、折中,先對公民個人信心進行羅列,然後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四種觀點注重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説。有學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與公民個人相關的一切信息的總和。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其實,公民個人信息一詞源於2009年2月頒行的刑法修正案(七)。2013年,《通知》對公民個人信息作出了探索性的界定。該《通知》指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然而有學者也質疑這種表述,認為,“該《通知》並未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在筆者看來,當前,在我國目前尚未出台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的前提之下,難以科學界定公民個人信息內涵的基礎之上,使用這種列舉的形式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內涵的做法值得稱讚,也方便實務部門適用。
就本案而言,我們不難看出,原告羅某的手機號、姓名、車輛保險到期日等個人信息的確屬於《通知》中的公民的姓名、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是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徵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統,包括個人身份、工作、家庭、財產、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二、個人信息與隱私之間的關係
在討論完公民的個人信息之後,我們必然要談及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當前,在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西方發達國家規定得比較完善。據王利明教授歸納,世界各國立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採取兩種模式:一是制定單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可稱為綜合立法模式,譬如歐洲;二是通過不同法律來保護個人信息,可稱為分別立法模式,譬如美國。無論我們現在還是將來會採取何種立法模式,都會涉及個人信息與隱私的關係,因此,必須要釐清這二者之間的關係。關於公民的個人信息和隱私的關係,學術界出現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個人信息包含隱私。該觀點認為,信息範圍十分廣泛,可以包括任何的信息,其中當然包括隱私信息。第二種觀點主張個人隱私包含個人信息。該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應當屬於個人隱私的範圍,保護個人信息的目的就是保護個人隱私。第三種觀點主張個人信息和隱私是有交集但不重合的關係,二者之間不是簡單的包含和被包含的關係,個人信息可能包括個人隱私,但是其概念卻超出了隱私權保護的範圍。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但是,在個人信息專門立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之中,人民法院通常採取隱私權的保護方法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譬如冒鳳軍訴中國電信集團黃頁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隱私權糾紛案。這種實踐做法得到了王利明教授的肯定,他認為,“從實用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個人信息提供最基本的保護,且大體上可以涵蓋個人信息的基本內容。”
三、隱私權與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19世紀90年代,美國學者首次在他們的著作《隱私權》一文中提出了隱私權的概念,之後,世界各國對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加以規定。雖然我國已經廣泛認可隱私權,並且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同樣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民事權益明確加以保護,然而,我國當前法律對隱私權的規定並不明確,也無其他相關法規或司法解釋對隱私權做出明確的界定。但是,不論是隱私權發展較為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在隱私權保護剛剛起步的我國,都面臨着一大難題:隱私權的概念如何界定。對隱私權的具體內涵,國內外學術界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美國,最具有代表性的隱私理論被界定為:“凡是可以被描述為不體面的行為總是一種或另一種對隱私的侵犯。”在日本,隱私被界定為:“不能被他人隨意侵入的私生活領域,不想被他人指導的私生活上的事實和信息。”在我國,張x寶教授認為隱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秘密兩個方面。王x明教授認為,“隱私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筆者非常贊同王x明教授的觀點。
眾所周知,人們的私人生活構成了相對獨立的、全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每個人都希望在私人生活中內心安寧,不被他人窺視和打擾。同時,這也是人們能夠正常生活下去的基本條件。然而,由於最基本的人格尊嚴和尊重他人自行決定的理念被獵奇的心理與濫用權利的心態所淹沒,導致人們日常生活當中,隱私權並沒有像人們想象之中那樣受到尊重和保護。我國民法通則對隱私權給予了保護,其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包括隱私權。權利人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羣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刺探、調查個人情報、資訊或者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公開或者非法利用其姓名、住址、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等,即構成對權利人隱私權的侵害。
聯繫到本案來看,被告某保險公司員工多次使用某車險號碼致電原告推銷車輛保險,並在2014年9月30日致電原告時準確説出了原告姓名和原告車輛的保險到期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並無異議,但拒絕説明如何獲取了原告的手機號、姓名、車輛保險到期日等個人信息。上述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原告的個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隱私權。
四、本案被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當前,對於侵犯公民隱私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受到侵害的公民通常採取要求賠禮道歉等方式來進行維權。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該法第十五條同時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就本案來説,被告某保險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個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隱私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人民法院按法律明確的賠償道歉方式予以支持。
同時,公民也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方式來進行維權。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是精神損害產生了嚴重後果。至於什麼是嚴重後果,法律並沒有嚴格標準,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酌情裁量。同時,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幾個因素:(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場合、範圍等;(3)侵害所產生的結果,包括侵害行為所產生的影響;(4)侵害人的營利情況,營利多者,賠償責任亦大,必要時予以收繳;(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訴訟地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6)其他的法定因素。
本案情況披露,被告某保險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個人信息,多次致電原告推銷車輛保險,侵擾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又拒不説明如何獲取了原告個人信息,造成原告精神損害,故原告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1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理應支持。

隱私權立法建議

近年來,隨着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了嚴重威脅。據相關數據統計,2013年下半年,約4.38億網民遭遇了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佔網民總數的75.0%。有學者進行調研發現,96%的接受調查公眾在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困擾(多項)一題中,選擇了“頻繁接受商業推銷電話或短信”。追究這類情節嚴重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民事責任,體現了民法關注民生和反映社會實際需要的導向。近年來,呼籲制定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日趨高漲。在最近幾年的“兩會”上,都有代表提出了希望加快相關立法,譬如2015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陶x南呼籲儘快制訂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博登xx曾經指出:“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使人類為數眾多、種類紛繁、各不相同的行為與關係達致某種合理程度的秩序,並頒佈一些適用於某些應予限制的行動或行為的行為規則或行為標準。”為此,筆者呼籲國家應儘快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配套法規,使我國個人信息安全能夠得到真正、有效、全方位的保護。(陳x華,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隱私權相關詞條

隱私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