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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鳳富

鎖定
隋鳳富,男,漢族,1956年11月生,山東蓬萊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 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畢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教授級高級政工師。曾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
2016年12月19日,隋鳳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1] 
中文名
隋鳳富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6年11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出生地
山東蓬萊
參加工作
1977年9月
入黨時間
1987年5月

隋鳳富人物履歷

1977.09—1984.12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二十九隊職工;
1984.12—1986.02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機務統計;
1986.02—1986.05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工會主席;
1986.05—1989.03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隊代理隊長、隊長;
1989.03—1991.08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十五隊隊長;
1991.08—1994.01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副場長;
1994.01—1994.06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場長;
1994.06—1999.07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八五七農場場長、黨委副書記(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9.07—1999.12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1999.12—2003.06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3.06—2005.02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5.02—2008.02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8.02—2013.01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局長(其間:2009.02—2011.01哈爾濱工業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 
2013.01—2014.12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

隋鳳富人物事件

隋鳳富涉嫌違紀

2014年11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書記隋鳳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隋鳳富免去職務

2014年12月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隋鳳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3] 

隋鳳富罷免代表

2014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決定,前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隋鳳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依法罷免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選舉單位依法罷免其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 [4]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由黑龍江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4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隋鳳富的代表資格終止。 [5] 

隋鳳富雙開處分

2015年02月1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隋鳳富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隋鳳富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隋鳳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 

隋鳳富立案偵查

2015年0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7] 

隋鳳富提起公訴

2016年5月,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中共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黨委原書記隋鳳富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隋鳳富利用擔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農墾總局副局長、局長、黨委書記、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隋鳳富一審開庭

2016年7月28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受賄一案。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隋鳳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隋鳳富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9] 

隋鳳富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19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原黨委書記隋鳳富受賄案,對被告人隋鳳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隋鳳富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隋鳳富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局長、農墾總局副局長、局長、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產品推廣、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44.4702萬元。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隋鳳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隋鳳富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