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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

鎖定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的文化發展研究與應用機構。是以發展陽江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建設,擦亮陽江文化品牌為宗旨。通過社會各方力量,充分發揮民間文化組織的獨特優勢和作用,搭建綜合實力平台,通過文化交流、學術研究、項目企劃等形式,廣泛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廣泛宣傳,在推動文化事業、產業創新發展中發揮好組織協調作用,在團結各界文化人士中發揮好橋樑、紐帶作用,不斷深入地推動陽江傳統文化、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同時,向社會推薦陽江優秀人才,使其有發揮潛力的博大空間,也使其為本土經濟建設、文化發展的和諧構建作出貢獻。 [1] 
中文名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
外文名
CulturalDevelopmentandPromotionAssociationofYangjiangCity
英文縮寫
CDPAYJ
類    型
文化發展促進會
性    質
文化發展研究與應用機構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發展歷史

陽江市文促會
陽江市文促會(7張)
一直以來,陽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不斷加大對陽江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建設的力度,堅持“政府推動、民間主導,吸收社會資本參與”的原則,通過加強文化“軟實力”建設,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如何更好地整合陽江文化資源,打造“陽江文化”品牌,實現陽江文化強市的目標,民盟陽江市委林國蘭主委在市政協六屆二次大會的提案發言《關於整合陽江文化資源發展陽江文化產業的建議》,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並定為市政協2013年第165號主席督辦提案。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應運而生! [1]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在籌備過程中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也得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鼎力相助與熱心參與。“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一年辛苦的耕耘與付出,夢想的航船終於揚起風帆,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的萌芽終於破土而出。2013年10月7日,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籌備組在陽江市委黨校召開了第一次理事辦公會議,討論和商定了促進會的成立事宜,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1] 
陳醉先生為文促會題詞
林國蘭在講話指出,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得到陽江市委、市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今後的發展是非常有前景的,大家源於對文化事業的熱情和喜愛,紛紛親身參與到文促會的籌建工作當中,並向市文促會捐贈了一大批書畫作品、珍藏品和藝術作品。今天的物品展示活動,充滿了簡單而濃厚的文化氣息,代表了共同發展文化的理念與信心!相信通過大家共同的努力,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一定會為陽江文化走出陽江、走向全國,甚至走向世界作出積極的貢獻!
活動還邀請了民盟陽江市藝術團進行助興表演。在悠揚的古典音樂聲中,陳醉先生為“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進行題名。題名儀式結束,岑國健現場揮毫,陽江知名畫家關基活、黃功勳也進行現場創作助興,場面氣氛非常熱烈!參加活動的同志還參觀了第三次理事會以來會員捐贈的各類書畫作品、珍藏品和藝術作品等等 [2]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
一、2011年12月8日江城區黃勁東常委,戴鋭欣區長,黃東華局長等五位領導出席在北京陽江商會會所召開的關於整合漠陽江文化資源,打造漠陽江文化品牌,建立漠陽江文化產業鏈的戰略構思。
二、2012年2月2號鄧元運會長和陽江美術家協會陳思瑞主席,以及北京陽江商會副會長秘書長等8人,出席陽江市江城區府宣傳部陳丹部長和陳慎昌主席等區府領導共25人舉辦的關於漠陽江文化資源調研討論會
三、2012年2月10號鄧元運會長參加香港陽江鄉親聯誼會換屆大典,向岑國健常委彙報漠陽江文化產業項目。岑國健常委就漠陽江文化項目作出明確指示,在北京建立漠陽江文化窗口,在陽江建立漠陽江文化產業基地,使之形成產業鏈。
四、為進一步推廣漠陽江文化、繁榮文化市場經濟。北京陽江商會鄧元運會長與“陽江國之瑰寶工藝館”於2012年2月8日簽署《漠陽江文化北京觀音堂藝術館項目合作合同》
五、北京陽江商會與北京玖方盛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於2012年3月31日簽署《漠陽江文化北京觀音堂藝術館項目合作合同》
六、北京陽江商會與陽江市書法家協會於2012年5月2日簽署《漠陽江文化北京觀音堂藝術館項目合作合同》
七、北京陽江商會與陽江市美術家協會於2012年5月21日簽署《漠陽江文化北京觀音堂藝術館項目合作合同》
八、2012年6月2號鄧元運會長擬出漠陽江文化產業可行性分析報告,提交給文廣新局和陽江市民盟。
九、2012年6月20號鄧元運會長及岑鳳金秘書長在文廣新局與譚忠健局長會面,譚局長就漠陽江文化產業提出讓北京陽江商會以鄧元運會長為首整合美協書協等資源,成立陽江文化發展促進會的構想。
十、2012年9月3號,鄧元運會長和陽江統戰部部長黃鋒在廣州市粵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舉辦書畫名家座談會,就漠陽江文化產業發展以及對北京宏陽藝文化館的發展壯大問題進行探討。與會人員包括鄧元運會長、謝汝修院長、陳思瑞主席、黃繼勝會長、黃鋒主任、關則駒、關偉、謝鼎銘、岑聖權、葉崢嶸等15位藝術家。會議得到大家的大力支持和一致認可。
十一、2012年9月鄧元運會長、陳思瑞主席、利慶偉主席組織書協和美協的藝術家共32名在陽江市名豪酒店舉辦座談會,致力於整合資源共同打造北京宏陽藝文化藝術館文化品牌和產業。
十二、2012年9月27日,北京宏陽藝術館開業。文化館開業凝聚着鄧元運會長與謝汝修院長、陳思瑞主席、利慶偉主席、胡蔓秘書長及股東許愛國、石徳豐,岑業多副會長等人的共同期望和努力。當天林國蘭主席出席祝賀慶典,並支持鄧元運會長打造漠陽江文化產業工作,二人達到共識,林國蘭主席建議鄧元運會長加入陽江民盟,藉助民盟力量從橫推動弘揚嶺南文化產業鏈的落實。
十三、2012年10月11日,陽江市舉行紀念關山月誕辰100週年暨首屆關山月文化節之際,鄧元運會長與林國蘭主席向丘志勇市長彙報漠陽江文化產業在陽江、北京進展狀況,北京漠陽江文化產業窗口---北京宏陽藝文化館的開業,得到丘市長高度的肯定和支持。
十四、2013年11月3日鄧元運會長與北京宏陽藝文化館經理鄧流明、文促會副秘書長劉美霞等代表文促會與陽江風箏協會陳龍會長交流並確定加盟副會長單位,在北京宏陽藝文化藝術館設立風箏展覽區域。
十五、2013年11月3日鄧元運會長向市政協、文廣新局張小江局長和政協楊嚴主任等領導彙報第一次理事會情況,文廣新局對文促會的成立給予高度的重視和全力支持,建議文促會也要與我市的其它文化協會凝合在一起,整合資源,做到共贏!
十六、2013年11月4-5日鄧元運會長與黃會長、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代表文促會拜訪陽西“天彩古木藝術館”館長申天彩,“林德宏藝術館”館長陳明新,深入瞭解了各成員的藝術特長,並彙總了陽江文化發展促進會的發展方向和計劃。 [3] 
十七、2013年11月6日鄧元運會長、鄒良華副會長、史克勤常務副秘書長等代表文促會積極拙掘陽江文化藝術資源,與“國之瑰寶”工藝館和“孔雀石礦物晶體博物館”館長張錫高交流該會的成立背景和架構情況還有今後多元合作計劃。 [3] 
十八、2013年12月26日,黃聖強、岑鳳金、劉美霞代表文促會參加岑業多副會長的“恆文收藏館”開業慶典,並確定設為文促會第二所館 [3]  二十四、2014年2月7日鄧元運會長、鄧格偉學者、梁如慶院長、劉美霞副秘書長代表文促會拜訪企業家鄧敬森、陳雪雲夫婦,就文促會今後發展,探討交流如何將崖柏、沉香形成產業鏈走出陽江,走向廣大民眾。並確定了鄧敬森加盟文促會名譽會長職務。 [3] 
十九、2014年2月26日鄧元運會長、鄒良華副會長、劉美霞副秘書長代表文促會到訪陽西企業家張飛董事長的温泉山莊,交流探討如何使陽江文化發展推向一個新的高度,讓陽江文化產業更好地服務社會!確定張飛董事長文促會常務副會長職務,並設立温泉山莊的文化館成為文促會第三會館。 [3] 
二十、2014年2月27日鄧元運會長、劉美霞副秘書長代表文促會為蒐集有代表的烏木藝術品,走訪了陽西、新墟、儒垌等多個藝術館、收藏館。和烏木協會代表林金許、申天彩先生規劃籌備在北京舉辦大型烏木展覽會。此行確定了林金許加盟文促會副會長職務,申天彩加盟文促會理事職務。
二十一、2014年2月28日鄧元運會長、劉美霞副秘書長代表文促會向文廣新局長辦公室彙報籌備工作和計劃。確定與陽江文化節同期舉行有關中國名家書畫聯展在陽江開展活動 [3]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建設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我市加強文化名城建設、實現文化強市戰略發展目標積極開展工作,通過各種專題的文化建設、產業研究、招商引資、合作交流、項目策劃、人員培訓、信息服務等不同形式的活動,竭力成為社會各界和文化相關產業發展的橋樑,為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提供一個展示自我文化建設成果、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間和平台,為我市實現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為建設文化名城實現文化強市做出貢獻。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組織機構

藝術顧問
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名譽理事
常務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
經營發展部
宣傳文藝部
會員聯絡部
[4]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為陽江地區有關文化藝術、文化出版、廣播影視、文化旅遊等文化產業領域的會員提供諮詢和信息服務;
(二)自行或聯合籌備、組織和實施各類文化產業發展項目;
(三)開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專題研究,進行學術交流和專題調研;
(四)舉辦各種類型職業認證培訓、經營管理人才短期培訓。培養、推薦文化藝術人才,為陽江地區文化人才的發展搭建平台;
(五)編輯、出版、發行突出陽江文化特色的如:書畫、根雕、漆藝、奇石、風箏、唱片、影視等各種出版物,開展創作、拍賣、會展、娛樂等文化推廣活動;
(六)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會員交辦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陽江市文化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CulturalDevelopmentandPromotionAssociationofYangjiangCity,英文縮寫:CDPAYJ)。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致力於發展陽江市文化事業及相關研究、生產、營銷、傳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與中國民主同盟陽江市委員會一起,共同為推動陽江市文化事業發展。
本會在陽江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我市加強文化名城建設、實現文化強市戰略發展目標積極開展工作,通過各種專題的文化建設、產業研究、招商引資、合作交流、項目策劃、人員培訓、信息服務等不同形式的活動,竭力成為社會各界和文化相關產業發展的橋樑,為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提供一個展示自我文化建設成果、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間和平台,為我市實現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為建設文化名城實現文化強市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陽江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陽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的地址:一、陽東縣新華路中惠沁林山莊商業區(原售樓部)。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為陽江地區有關文化藝術、文化出版、廣播影視、文化旅遊等文化產業領域的會員提供諮詢和信息服務;
(二)自行或聯合籌備、組織和實施各類文化產業發展項目;
(三)開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專題研究,進行學術交流和專題調研;
(四)舉辦各種類型職業認證培訓、經營管理人才短期培訓。培養、推薦文化藝術人才,為陽江地區文化人才的發展搭建平台;
(五)編輯、出版、發行突出陽江文化特色的如:書畫、根雕、漆藝、奇石、風箏、唱片、影視等各種出版物,開展創作、拍賣、會展、娛樂等文化推廣活動;
(六)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會員交辦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的種類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履行本章程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文化領域、相關產業、科研學術領域或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遵紀守法,截至申請之日止三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記錄。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調研、研討、交流、考察等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法律、會刊、信息、資料、諮詢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受本會共有資源的權利;
(五)經理事會批准,有使用本會標誌的權利;
(六)經理事會批准,有代表本會組織開展相關活動的權利;
(七)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或委託的任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調研、研討、交流、考察等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向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須向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公告,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名稱、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須在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監事長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每屆任期均為5年,在同一職位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或授權副會長、秘書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開展工作;
(五)向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審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促進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促進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國內外有關團體、企事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舉辦活動、開展項目的收入;
(五)進行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為:個人會員每年會費人民幣500元,單位會員每年會費人民幣2000元,理事個人會員每年會費人民幣3000元,理事單位會員每年會費人民幣5000元,副會長單位會員每年會費人民幣10000元,常務副會長單位會員每年會費人民幣20000元,執行會長單位會員每年會費人民幣30000元,會長單位會員每年會費人民幣30000元。會費作為秘書處辦公日常開支及全職工作人員工資。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由理事會對章程修改的徵求意見稿進行討論,經表決通過後形成章程修改草案,並由理事會將章程修改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