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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海

(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巡視員)

鎖定
陶海,男,漢族,1957年6月生,安徽金寨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6年1月參加工作,197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巡視員。
2021年5月18日下午,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陶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犯受賄罪判處陶海有期徒刑10年零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6] 
中文名
陶海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金寨
出生日期
1957年6月

陶海人物履歷

曾任安徽省軍區獨立師戰士、副班長、排長、副連職參謀;
1981年03月,歷任安徽省軍區司令部作訓處副連職參謀、正連職參謀、副營職參謀;
1989年12月,任安徽省軍區司令部圖庫主任;
1991年,任安徽省軍區司令部辦公室正營職秘書;
1992年05月,任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二處主任科員;
1995年03月,任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二處副處級調研員;
1995年09月,任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三室副主任(副處);
1997年12月,任安徽省政府辦公室秘書三室副主任(正處);
2001年02月,任安徽省政府辦公廳七處處長;
2003年09月,任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三室副主任(正處);
2006年12月,任安徽省人防辦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7年03月,任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巡視員。 [2] 
2017年07月,退休。

陶海人物事件

陶海違紀被查

2020年5月8日,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巡視員陶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陶海開除黨籍

2020年11月1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人防辦原巡視員、省民防協會原會長陶海(已退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陶海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兼職取酬,將個人費用在單位報銷;涉嫌受賄犯罪。
陶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漠視黨紀國法,背棄初心、忘本變質,公然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貪得無厭、道德敗壞,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陶海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陶海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巡視員、省民防協會原會長陶海(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陶海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陶海一審開庭

2021年1月19日上午,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人防辦原巡視員、省民防協會原會長陶海涉嫌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海利用其擔任省政府辦公廳七處處長、省人防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巡視員、省民防協會副會長、會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提名領導職務、辦理人防設備生產資質、承接人防工程項目、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08.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法庭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被告人陶海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本案將擇期宣判。 [1] 

陶海一審宣判

2021年5月18日下午,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防辦原巡視員、省民防協會原會長陶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犯受賄罪判處陶海有期徒刑10年零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陶海違法所得人民幣808.3萬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海利用擔任省政府辦公廳七處處長、省人防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巡視員、省民防協會副會長、會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通過推薦提名、向相關人員打招呼等方式,在提名協會領導職務、辦理人防設備生產資質、承接人防工程項目、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808.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陶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陶海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贓款、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法庭宣判後,陶海當庭沒有表示是否上訴。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