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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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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2] 
中文名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所屬地區
陵水黎族自治縣
所屬部門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現任領導
黃小波(局長)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職責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三農”工作的政策規定、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計劃,任務落實。
(二)組織和協調農口各單位的關係,溝通其與縣委、縣政府的關係,檢查指導各鎮農業農村工作,出色完成全縣農業和農村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統籌推動發展全縣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全縣農村人居環境。指導全縣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四)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改革任務,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農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五)做強做優熱帶特色高效農業,打造省級熱帶現代農業基地。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培育、保護農業品牌。協調組織開展本縣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佈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南繁工作。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海洋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培育新興海洋漁業產業,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生產,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牽頭組織農業標準化工作。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本縣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
(九)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本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編制本縣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 十二)負責獸醫獸藥飼料、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漁政執法工作。
(十三)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推動南繁科研育種基地(陵水)建設,建設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做好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與國內省區、省內縣區的交流合作。圍繞種業等重點領域,深化現代農業對外開放,推動農業對外開放合作建設。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增加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職責。
3.增加漁業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
4.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羣眾吃得放心、安心。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內設機構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縣委農辦秘書室
負責處理縣委農辦日常事務,統籌協調縣委農辦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家關於“三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全縣“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規劃及計劃研究等。研究擬訂全縣農業農村工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和發展戰略,研究推進農業、農村改革,鄉村振興戰略,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三農”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辦公室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安全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工作總結和文件審核工作;負責局召開各種會議的組織安排、記錄和會議事項的催辦落實工作;承擔新聞發佈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負責局財務、資產和政府釆購管理工作;負責各股室之間的協調工作和上傳下達工作;牽頭組織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的調研。
(三)科技教育與交流合作室
承擔農業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負責編制農業科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短期工作計劃;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協調農口各中心做好職稱的評審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科技教育工作;
擬訂農業對外合作與交流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農業招商工作,指導實施農業“引進來、走出去”戰略,指導服務農業外資企業發展。負責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
(四)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與政策法規室
提出鞏固完善全市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建議和措施;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縣農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佈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承擔農村固定觀察點統計工作。
指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監督,牽頭組織農業(含獸醫獸藥飼料、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漁政執法)執法工作。承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等工作,負責有關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市場信息與農產品質量安全室
負責全縣農產品運銷工作。提出重要農產品的流通及價格調控政策建議,起草全縣重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產品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工作;發佈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省內招商工作;組織各類農產品交易會。組織開展省級現代農業示範區、現代農業產業園的審核、申報、監管工作。
組織實施農產品(含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含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含漁業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
(六)種植業管理室
擬定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佈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佈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指導縣內和出入境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全縣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典型培養、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指導農業生產佈局的調整;負責農業生產進度統計、上報,定期分析農業生產計劃執行情況;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縣“菜籃子”辦協調蔬菜生產相關工作。監督指導南繁工作和國家南繁科研育保護區建設與管理。
(七)漁業管理室
指導全縣水產養殖業佈局結構和品種結構調整;指導監管全縣海淡水養殖和捕撈生產;負責內陸水域、淺海灘塗及水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和管理;負責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新技術生產的試驗示範及培訓的實施和管理;負責養殖與種苗生產的管理;監管全縣漁用藥物和飼料使用;監管全縣海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負責實施先進捕撈技術與生產結合的示範試點項目;指導全縣海洋與漁業產品流通工作,促進本縣漁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的發展;負責海洋與漁業統計、基礎數據和信息管理;組織全縣漁業生產綜合調查,擬定漁業發展規劃、計劃,指導漁具漁法改良工作;參與審核遠洋漁業項目的立項,並協調項目的實施;指導與扶持各級捕撈專業合作社及協會的工作。
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和漁業許可制度,組織實施確定的保護區,禁漁區、禁漁期、休漁期的監督管理;開展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協調重大漁業糾紛,查處嚴重漁業違規事件;負責全縣的漁船和漁港水域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漁業船舶的註冊登記和漁業船員的考核發證;管理漁港航標、信號物等港口安全設施,參與監督漁業水下工程項目的建設;按規定負責漁港建設基金的管理,以及代理船舶和漁民的保險工作;負責對建造、修理、改裝引進和營運的漁業船舶執行檢驗;監管漁船生產使用的產品和材料;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八)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與農田建設室
組織協調本縣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本縣鄉村特色產業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本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承擔鄉村產業監測統計工作;負責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牽頭負責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指導全縣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和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
提出本縣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本縣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本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牽頭建設國家南繁科研育種保護區高標準農田。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