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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楓

鎖定
陳雪楓,男,漢族,1958年9月生,河南開封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1982年1月中國礦業學院選煤專業本科畢業,博士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曾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
2017年5月31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雪楓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被告人陳雪楓一審被判無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2] 
中文名
陳雪楓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河南開封
出生日期
1958年9月
畢業院校
中國礦業學院

陳雪楓人物履歷

歷任義馬礦務局生產處技術員,觀音堂煤礦選煤廠副廠長、廠長、副礦長、礦長,義馬礦務局副局長,鶴煤集團總經理;
2000年07月至2008年11月,歷任永城煤電(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
2008年11月至2011年01月,任河南煤業化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年01月至2013年07月,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3年07月至2016年01月,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2016年3月終止),河南省十二屆人大代表(2016年3月終止)、第八屆省委委員。

陳雪楓人物事件

陳雪楓違紀被查

2016年1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陳雪楓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陳雪楓免去職務

2016年1月27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陳雪楓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3] 

陳雪楓辭去職務

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接受陳雪楓辭去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請求。陳雪楓的河南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也同步終止。 [4] 

陳雪楓依法雙開

2016年6月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雪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團團夥夥、培植私人勢力,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職務升遷在民主推薦中拉票,篡改年齡,違規插手原任職單位人事安排;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嚴重違反羣眾紀律;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幫助親屬解決私人事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國有企業改制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失職瀆職犯罪。
陳雪楓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雪楓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陳雪楓立案偵查

2016年6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5] 

陳雪楓提起公訴

2017年4月7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雪楓利用其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利用其擔任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鉅額公共財物;其在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決定處置國有資產及資產收購價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陳雪楓開庭審理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案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開庭。陳雪楓被控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煤炭經營、工程承攬、股份認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要、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8億餘元。
除此之外,他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47萬餘元;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決定處置國有資產及公司收購價格,造成國有公司損失人民幣2.24億餘元。 [7] 

陳雪楓法院宣判

2017年5月31日下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雪楓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雪楓受賄、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陳雪楓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雪楓利用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煤礦機械銷售、煤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5億餘元;2009年至2011年,陳雪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547萬餘元;2004年至2011年,陳雪楓身為國有公司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在國有企業增資擴股中,擅自決定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在股權收購中,擅自決定收購項目、收購價格,造成國有公司損失2.24億餘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雪楓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數罪併罰。鑑於陳雪楓能夠自動到案,被立案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濫用職權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部分已挽回,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陳雪楓人物榮譽

1995年榮獲“河南省優秀青年企業家”、“中國煤炭工業優秀礦長”稱號;
陳雪楓 陳雪楓
2001年被評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001年被授予“新世紀中國改革優秀人物”稱號;
2003年榮獲全國煤炭工業優秀企業家、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2005年當選全國勞動模範,被評為年度最受尊敬企業家;
2006年被評為年度河南受尊敬企業家、中國十大創新企業家;
2007年榮獲新豫商十大風雲人物、年度河南最具影響力企業領袖;
2008年榮獲2007年河南工業最具影響力企業家和全國優秀創新企業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