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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重光

(台視董事長)

鎖定
1.台視董事長陳重光:(1913年-1998年2月22日),曾任台視董事長、養樂多公司董事長、中華職棒聯盟會長等職。女兒為陳玉梅,兒子為大魯閣創辦人陳炳甫。 2.政治人物陳重光:陳重光(1945年-),舊名陳南天,出生於中國湖北省老河口,台灣基隆人(與父親同),是台灣獨立運動的重要角色。
中文名
陳重光
別    名
陳南天
國    籍
中國
出生地
中國湖北省老河口
出生日期
1945年
畢業院校
日本早稻田大學電氣通信系

陳重光台視董事長

台灣電視公司
經歷
中華職棒聯盟前會長
中華職棒公司前董事長
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
台灣電視公司前董事長(第十一、十二屆,1990年12月~1995年8月)
寶島商業銀行(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董事長
自立報系前董事長

陳重光政治人物陳重光

陳重光(1945年-),舊名陳南天,出生於中國湖北省老河口,台灣基隆人(與父親同),是台灣獨立運動的重要角色。陳南天是台獨運動最神秘傳奇的人物之一,在戒嚴時期被國民黨政府列為“黑名單”,曾多次進出台灣,會晤黨外運動人士並出現在公開場合,國民黨政府始終無法將他逮捕。在2004年總統大選時擔任百萬人228牽手護台灣執行長,這次運動被視為陳水扁在總統大選中反敗為勝的關鍵。
經歷
1945生於中國湖北省老河口(父親基隆人)
1953-57台北女師附小(今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1959台北市立西門國民小學畢業
1959-62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初中部畢業
1962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高中部一年
1963-65日本東京華僑學校(高中)畢業
1965-69日本早稻田大學電氣通信系畢業
1967-69日本早稻田大學台灣稻門會(台灣同學會)幹事
1971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工學碩士
1971-73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工學博士班研究
1971-72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台灣同學會幹事
1973-78紐約某電腦公司工程師
1976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中央委員
1978-83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副主席
1983-85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主席/總本部副主席
1993-95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總本部組織部主任
1995-98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總本部秘書長
1998基隆市政府機要秘書、基隆市副市長
2004百萬人228牽手護台灣執行長
2005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董事長
2005-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總本部副主席
2007基隆市代理市長
圖片 圖片
1945生於中國湖北省老河口(父親基隆人)
1953-57台北女師附小(今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1959台北市立西門國民小學畢業
1959-62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初中部畢業
1962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高中部一年
1963-65日本東京華僑學校(高中)畢業
1965-69日本早稻田大學電氣通信系畢業
1967-69日本早稻田大學台灣稻門會(台灣同學會)幹事
1971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工學碩士
1971-73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工學博士班研究
1971-72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台灣同學會幹事
1973-78紐約某電腦公司工程師
1976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中央委員
1978-83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副主席
1983-85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主席/總本部副主席
1993-95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總本部組織部主任
1995-98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總本部秘書長
1998基隆市政府機要秘書、基隆市副市長
2004百萬人228牽手護台灣執行長
2005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董事長
2005-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總本部副主席
2007基隆市代理市長

陳重光陳重光盜竊案

被告人陳重光,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於湖南省祁東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祁東縣洪橋鎮上馬村早禾組。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00年10月8日被祁東縣公安局抓獲,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審,後在逃,2008年11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銀山派出所抓獲,同月20日被祁東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祁東縣看守所。
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衡祁檢刑訴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重光犯盜竊罪,於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祁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彭延萍、書記員劉歸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重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重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陳重光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建議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重光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0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陳重光竄至祁東縣婦幼保健院門診注射室,趁周暉一家人協助護士給小孩打針之際,盜走周暉白色手提包一個,內有現金5600餘元、BP機一個及其他物品等。此後,被告人陳重光以中獎所得為由,將其中4900元贓款讓其母廖雙梅以其父陳福景的名義存入農村信用合作社。其餘贓款被被告人陳重光揮霍一空。案發後,被告人陳重光退贓6900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陳重光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被害人周暉陳述了被盜的時間、經過及被盜物品情況。
3、證人周有才的證言,證明周暉被盜的經過以及當天被告人陳重光到過祁東縣婦幼保健院;2000年10月8日,被告人陳重光再次到祁東縣婦幼保健院時,他與羣眾一起將被告人陳重光扭送到了祁東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4、證人呂榮的證言,證明祁東縣婦幼保健院的門診患者常有丟失錢財的情況發生,他多次看到被告人陳重光行蹤可疑的出現在祁東縣婦幼保健院,有患者反映被告人陳重光在醫院內行竊。
5、證人廖雙梅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陳重光以中獎為由交了4900元給她保管,她將此款以其丈夫陳福景的名義存入了農村信用社。
6、定期儲蓄存單,證明陳福景於2000年9月28日在農村信用社存款4900元。
7、領條,證明被害人周暉領回被告人陳重光退贓款6900元。
8、户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陳重光的出生日期為1970年9月28日。
9、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陳重光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人陳重光無異議,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證據鏈條,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重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祁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重光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重光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並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核被告人陳重光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陳重光適用緩刑。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長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重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九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