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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紅升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委原常委、常務副區長)

鎖定
陳紅升,男,漢族,1966年2月出生,江蘇無錫人,大學本科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2019年5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紅升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1] 
中文名
陳紅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無錫
出生日期
1966年2月
性    別

陳紅升人物履歷

1984年08月——1992年12月,在無錫市郊區胡埭中心小學工作;
1992年12月——2001年10月,先後任無錫市郊區胡埭鎮黨政辦秘書、副主任、黨委組織委員;
2001年10月——2004年12月,先後任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副鎮長、紀委書記、黨委副書記;
2004年12月——2007年10月,任無錫市濱湖區蠡湖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2007年10月——2011年06月,任無錫市濱湖區太湖街道黨工委書記;
2011年06月——2016年02月,先後任無錫市崇安區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崇安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副書記;
2016年02月——2016年06月,任無錫市梁溪區委常委、區政府籌備組副組長;
2016年06月——2018年10月,任無錫市梁溪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無錫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中共無錫市梁溪區第一次黨代會代表、無錫市梁溪區第一屆人大代表。 [2] 

陳紅升人物事件

陳紅升違紀被查

2018年8月23日,據無錫市紀委監委消息:無錫市梁溪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陳紅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自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陳紅升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22日,據無錫市紀委監委消息:經無錫市委批准,無錫市紀委市監委對梁溪區委原常委、區政府原副區長陳紅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紅升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初核期間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服務對象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取禮金購物卡,違規入股獲利,低價購房藉機斂財,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紅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十八大、十九大之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以權謀私,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鑑於陳紅升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無錫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無錫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陳紅升開除黨籍處分;由無錫市監委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並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陳紅升依法逮捕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原區委常委、副區長陳紅升(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無錫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12月7日,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陳紅升決定逮捕。 [4] 

陳紅升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25日,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無錫市監委移送的無錫市梁溪區委原常委、副區長陳紅升(副處級)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了被告人陳紅升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陳紅升,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 2004年1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陳紅升利用擔任無錫市濱湖區蠡湖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和濱湖區太湖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承接、拆遷、關係協調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47次收受無錫某鳴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範雪軍、無錫某宇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無錫某達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饒文浩、秦國立、陸鳳德(均另案處理)等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陳紅升一審宣判

2019年5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由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無錫市梁溪區原區委常委、副區長陳紅升涉嫌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紅升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1] 
經依法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紅升利用擔任無錫市濱湖區蠡湖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濱湖區太湖街道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接、拆遷、關係協調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47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328萬餘元及50克金條1根。 [1]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紅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