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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立華

(福建省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鎖定
陳立華,男,漢族,1965年10月出生,福建詔安人,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89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福建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1]  [9]  [11] 
2022年3月,陳立華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三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3] 
中文名
陳立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福建詔安
出生日期
1965年10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陳立華人物履歷

1986年08月至1995年06月,歷任福建省審計廳基建審計處辦事員、科員,辦公室秘書科科員、主任科員,綜合處主任科員;(其間:1992年12月至1994年12月,掛職任雲霄縣陳岱鎮黨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助理);
1995年06月至1996年07月,歷任福建省審計廳基本建設審計處副處長、行政事業審計處副處長;
1996年07月至1998年06月,任福建省文化廳計財處副處長兼文化經濟處副處長;
1998年06月至2000年12月,任福建省文化廳計財處處長;
2000年12月至2005年12月,任福建省文化廳辦公室主任;
2005年12月至2011年08月,任福建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1年08月至2013年04月,任莆田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教育工委書記;
2013年04月至2015年08月,任莆田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2015年08月至2016年04月,任莆田市委副書記;
2016年04月至2016年09月,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廳級稽查專員;
2016年09月至2018年09月,任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版權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09月至2019年11月,任福建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正廳長級)、部務會議成員,兼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局長、省電影局局長、省政府新聞辦主任;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福建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正長級)、部務會議成員,兼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局長、省電影局局長;
2019年12月至2020年07月,任福建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正廳長級)、部務會議成員,兼省電影局局長 [10]  
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任福建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1年10月,被免去福建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 [1-9]  [11] 
中國共產黨福建省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5] 

陳立華人物事件

陳立華涉嫌違紀

2021年10月9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委消息:福建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陳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福建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9] 

陳立華免去職務

2021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免去陳立華的福建省統計局局長職務。 [11] 

陳立華依法雙開

2022年1月,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監委對福建省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陳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立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棄守初心使命,心無敬畏,目無規矩,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安排;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生活腐化墮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立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頂風違紀違法,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敗壞黨員領導幹部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立華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2] 

陳立華提起公訴

2022年3月2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福建省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陳立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三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立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三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立華利用擔任福建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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