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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楓

(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鎖定
陳楓,曾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 
2023年8月,陳楓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 
中文名
陳楓
國    籍
中國

陳楓人物履歷

曾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道外支行副行長、行長,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 [1]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5] 

陳楓人物事件

陳楓違紀被查

2023年1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陳楓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吉林省監委監察調查。 [1] 

陳楓依法雙開

2023年7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吉林省監委對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陳楓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楓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高檔宴請;違反組織原則,苦心鑽營幫助他人謀取職務晉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廉潔意識淡漠,大肆套取公款佔為己有,違規在下級單位報銷個人費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顧銀行資金安全,違規干預企業授信審批;貪慾膨脹,將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違法發放貸款,給國有資產造成鉅額損失。
陳楓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為逃避紀法懲處謀劃離職,是“逃逸式辭職”的典型,是國有金融企業領導幹部以貸謀私、風腐一體的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楓開除黨籍、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吉林省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陳楓提起公訴

2023年8月8日消息,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陳楓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楓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陳楓利用擔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道外支行副行長、行長,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貸款資金、承攬裝修項目、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道外支行副行長、行長,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