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陳春明

(甘肅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

鎖定
陳春明,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甘肅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 [1] 
2023年4月24日、25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陳春明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國有公司人員失職、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洗錢一案。 [5] 
中文名
陳春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寧波
出生日期
1962年2月
畢業院校
瀋陽黃金專科學校

陳春明人物履歷

1979.09-1982.07 瀋陽黃金專科學校冶煉專業學習
1982.07-1988.02 白銀有色金屬公司研究所試驗車間技術員
1988.02-1989.10 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電解車間技術組組長
1989.10-1994.04 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電解一車間副主任
1994.04-1996.04 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電解一車間主任
1996.04-1997.03 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技術科科長
1997.03-1998.04 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廠長助理
1998.04-1998.12 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副廠長
1998.12-2000.02 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廠長
2000.02-2002.12 蘭州連城鋁廠廠長、黨委副書記(主持黨委工作)
2002.12-2005.03 蘭州連城鋁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5.03-2005.04 酒泉市委副書記
2005.04-2005.07 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5.07-2010.01 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0.01-2011.07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11.07-2014.02 嘉峪關市委常委,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
2014.02-2014.10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正廳級)
2014.10-2015.05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5.05-2019.04 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2] 
2019.06-2021.06 甘肅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

陳春明人物事件

陳春明免去職務

2021年6月1日,政協甘肅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陳春明不再擔任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陳春明審查調查

2021年9月8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甘肅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陳春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陳春明依法雙開

2022年3月,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經甘肅省委批准立案的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陳春明嚴重違紀違法案,甘肅省紀委監委已審查調查終結。
陳春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理想信念,忘卻初心使命,與黨離心離德,價值觀極度扭曲,政治品行極為低劣,對黨極不忠誠,是典型的兩面人。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處心積慮轉移隱匿資產,冥頑不化,拒不交代個人問題,藐視黨紀國法,明目張膽以極端方式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置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於不顧,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收受禮品禮金。多次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由私營企業主為其裝修房屋、購置傢俱;無視企業發展規律和經營現狀,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低價拋售企業股票,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個人情況;收受禮品禮金,安排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借用服務對象錢款,進行期貨、股票交易;違規插手國有資產處置,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違反生活紀律,家風不正、失管失教,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職務影響收受禮品禮金;貪婪成性,長期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進行利益輸送,收受鉅額賄賂;濫用職權,盲目決策與他人合作,剛愎自用,無視主管部門決定,失職失責,造成國有資產鉅額損失,社會影響極為惡劣。
陳春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直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當從嚴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省監委委務會審議並報甘肅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春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4] 

陳春明一審開庭

2023年4月24日、25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陳春明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國有公司人員失職、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洗錢一案。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陳春明利用擔任蘭州連城鋁廠廠長、酒泉市市長、酒鋼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產品供銷、資產轉讓、承攬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3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67.140838萬元;2016年初,被告人陳春明違反項目投資規定,未進行前期論證和盡職調查的情況下,決定酒鋼集團與北京天成公司合作成立酒鋼天成彩鋁有限責任公司,並在天成彩鋁項目建設過程中,直接插手、干預酒鋼集團職能部門的正常監管工作,致使監管流於形式,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549023億元;2016年,在收購牙買加“阿爾帕特”氧化鋁廠股權時,被告人陳春明決定將省政府國資委批覆的“技改升級”方案變更為“檢修復產”方案,造成後期酒鋼集團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38億元;被告人陳春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家庭資產人民幣1598.264806萬元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被告人陳春明為了掩飾家庭成員名下兩套房產的非法來源和性質,將其虛假過户至他人名下卻實際佔有。提請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追究被告人陳春明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陳春明做了最後陳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蘭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羣眾及被告人親屬等300餘人旁聽了案件審理。本案將擇期宣判。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