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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華

(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鎖定
陳明華,男,漢族,1965年7月出生,山西柳林人,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法律碩士。曾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廳級) [1-2] 
2021年4月,陳明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5]  2021年6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陳明華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 
中文名
陳明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柳林
出生日期
1965年7月
畢業院校
山西大學

陳明華人物履歷

1987年07月至1991年07月,任呂梁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辦公室主任;
1991年07月至1998年06月,歷任呂梁行署辦公室科員、副科長、科長;
1998年06月至2002年07月,任交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2年07月至2002年11月,任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2002年11月至2004年05月,任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04年05月至2004年10月,任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
2004年10月至2012年08月,任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
2012年08月至2012年11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2012年11月至2020年09月,任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20年09月至2020年10月,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3]  [5] 

陳明華人物事件

陳明華誡勉談話

山西省盂縣法院院長楊玉春公車私用案。2014年國慶節放假期間,曾因公車私用受過行政處分的楊玉春再次違反規定,乘坐本院公務車從盂縣返回其位於陽泉市的家中,並將該車停放在自己居住的陽泉市中級法院家屬院內。案發後,楊玉春被免職,並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陽泉市中級法院院長陳明華、紀檢組長劉敬輝也因此事被誡勉談話。 [4] 

陳明華違紀被查

2020年10月,據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明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陳明華依法雙開

2021年4月,據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陳明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明華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紀法底線失守,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晉升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案件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陳明華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陳明華提起公訴

2021年6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陳明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明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晉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明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