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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慧明

(河北省晉州市委原書記)

鎖定
陳慧明,曾任河北省晉州市委書記。 [1] 
2021年5月,陳慧明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30萬元。 [5] 
中文名
陳慧明
國    籍
中國

陳慧明人物履歷

陳慧明,曾任河北省晉州市委書記。 [1]  [3] 
第十屆石家莊市委委員(2020年2月被免去),河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石家莊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及晉州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2020年2月被終止) [4] 

陳慧明人物事件

陳慧明違紀調查

2019年10月18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消息:晉州市委書記陳慧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2019年9月,陳慧明邀請多人在石家莊市某酒店聚餐,並飲用高檔酒水,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2015年10月至2019年6月,向私營企業主借用海南三亞某公寓兩套住房和車輛供其家人使用。 [6] 

陳慧明依法逮捕

2020年2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河北省晉州市委原書記陳慧明(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慧明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 

陳慧明依法雙開

2020年2月12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紀委監委對晉州市委原書記陳慧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慧明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長期借用服務對象房產車輛;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審批監管、房地產開發、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
陳慧明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河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河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慧明開除黨籍處分;由河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屆石家莊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河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石家莊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及晉州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陳慧明提起公訴

2020年2月,河北省晉州市委原書記陳慧明(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慧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慧明,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慧明在擔任晉州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2021年5月,陳慧明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30萬元。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