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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希同

鎖定
陳希同(1930年6月-2013年6月2日),漢族,四川安嶽人,1949年12月入黨,1948年10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中文系肄業,北京市原市長、原國務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北京市委原書記 [1] 
陳希同於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醫,因患癌症,於2013年6月2日病亡 [2] 
中文名
陳希同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四川安嶽
出生日期
1930年6月
逝世日期
2013年6月2日

陳希同人物生平

陳希同,1930年6月出生於四川省安嶽縣。1948年,考入北京大學中文系,同年10月,加入中國民主青年同盟。
194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北京市西單區街道工作組組員,市公安局內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長,內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長、文書股股長、秘書。
1953年後,在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工作,任劉仁同志秘書,北京第一機牀廠車間黨支部副書記。
1963年後,任北京市昌平縣委農工部副部長、縣委副書記。“文化大革命”中受衝擊,下放勞動。
1971年後,任北京市昌平縣十三陵公社(農場)革委會副主任、馬池口公社黨委書記。
1973年後,任北京市昌平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縣委書記、縣革委會主任。
1979年,任北京市副市長。
1981年,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常務)、副市長。
1983年後,任北京市委書記、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8年起,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國務委員。
1992年10月,在中共十四屆一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央政治局委員。同年12月當選為中共北京市委書記 [3-4] 
1995年4月27日,引咎辭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常委、委員的職務 [5] 
1995年7月4日,鑑於在調查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發現有些重大問題涉及陳希同同志,中共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對陳希同的問題進行審查 [5] 
1995年9月25日至28日,中共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中紀委《關於陳希同同志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 [5] 
1995年9月29日,罷免陳希同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5] 
1997年8月29日,中央紀委作出決定,開除陳希同黨籍。鑑於陳希同的有些問題已觸犯刑律,檢察機關對其依法立案偵查 [5] 
1998年2月27日,最高檢以涉嫌貪污和翫忽職守罪,決定將陳希同依法逮捕 [5] 
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 [2]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翫忽職守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希同上訴,維持原判。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醫 [2] 
2013年6月2日,病亡 [2] 

陳希同曾任職務

陳希同是中共十二屆、十三屆中央委員 [3] 

陳希同人物事件

陳希同撤銷職務

1995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陳希同引咎辭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常委、委員的職務。陳希同是因他對北京市發生王寶森(原北京市副市長)涉嫌經濟違法犯罪案件並自殺身亡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引咎辭職。9月,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決定撤銷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的職務,並建議依照法律程序,罷免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6] 

陳希同開除黨籍

1997年8月29日,中央紀委作出決定,開除陳希同黨籍。鑑於陳希同的有些問題已觸犯刑律,檢察機關對其依法立案偵查 [6] 
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陳希同的問題繼續進行了審查。現已查明,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侵吞大量貴重物品;腐化墮落,大量揮霍公款;利用職權支持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經商,謀取非法利益;嚴重失職,對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負有重大責任。陳希同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給黨和國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完全喪失了一個共產黨員的條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中紀委決定並經中央批准,開除陳希同黨籍。

陳希同批准逮捕

1998年2月27日,最高檢以涉嫌貪污和翫忽職守罪,決定將陳希同依法逮捕 [5] 

陳希同一審宣判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決陳希同犯貪污罪、翫忽職守罪,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6年。陳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 
陳希同在擔任北京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22件(其中金銀製品8件,貴重手錶6只,名貴水筆4支,照相機3架,攝像機1台),共計價值人民幣55.5萬餘元,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公,而是由個人非法佔有。陳希同為追求奢糜生活,還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市八大處公園和懷柔縣違規建造了兩座豪華別墅,供陳希同、王寶森個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陳希同經常到上述兩座別墅吃住享樂。違規建造的別墅和購置設備共動用財政資金人民幣3521萬元,耗用服務管理費人民幣242萬元,吃喝揮霍公款人民幣105萬元。

陳希同終審裁定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宣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 

陳希同人物評價

陳希同曾任北京市市長、國務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他在任職期間,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不按照國家規定交公,非法佔為己有,構成貪污罪;違背職責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違規建造兩座豪華別墅,並在其中吃住享樂,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翫忽職守罪。陳希同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嚴懲不足以正國法、平民憤。他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
陳希同是建國以來因經濟犯罪而受到法律懲處的黨政職務最高的幹部。依法懲處陳希同,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懲治腐敗的決心和信心。反對腐敗是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江澤民同志一貫強調,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要把反腐敗鬥爭同純潔黨的組織結合起來,在黨內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陳希同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受到嚴懲,充分説明我們黨和政府依法懲治腐敗分子,態度堅決,説到做到,發現一個就懲治一個,決不姑息手軟。也充分説明,我們黨完全能夠依靠自身的力量,清除侵蝕黨的肌體的蛀蟲,切除毒瘤。
依法懲處陳希同,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在我們社會主義中國,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誰也不能無法無天。鄧小平同志曾強調指出:“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這就是説,無論是什麼人,職務有多高,只要違犯法律,都將依法受到追究。今後,如果有什麼人還心存“刑不上大夫”的僥倖,置黨紀國法於不顧,恣意妄為,那就難免重蹈陳希同的覆轍。
陳希同一案審理的全過程,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依法辦案,是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內容。司法機關在對陳希同案進行審理時,既不因為他曾是黨和國家領導人而對他法外施恩,也不因此而對他罪加一等。自始至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的每一項工作都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這樣定下的案子,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陳希同作為一個高級幹部,腐化墮落、違法犯罪,教訓是十分深刻的。它再次警示我們:反腐倡廉,任重道遠。在整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都要堅持不懈地加強廉政建設,同腐敗現象、腐敗分子進行堅決鬥爭。各級領導幹部要清醒認識到,沒有置身於反腐敗鬥爭之外的人,沒有超越於黨紀國法之上的人,越是職務高、權力大,越要警鐘長鳴,加強世界觀的改造,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勵,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增強法制觀念,接受監督,做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表率。各級黨組織要從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嚴肅性、艱鉅性和長期性,進一步加大力度,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為全面實現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歷史性任務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人民日報》(1998年8月21日第1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