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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兵

(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

鎖定
陳小兵,男,漢族,1964年5月出生,福建福州人,福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級幹部。 [2] 
2022年4月,陳小兵因犯受賄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5] 
中文名
陳小兵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福建福州
出生日期
1964年5月
畢業院校
福建省委黨校

陳小兵人物履歷

1984年8月至1997年5月,歷任福建省公安廳辦公室秘書科、信訪科辦事員,信訪科科員、副科長,秘書科副科長;
1997年5月至2000年10月,任福建省公安廳警令部秘書科科長;
2000年10月至2010年6月,任福建省公安廳裝備財務處副處長;
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任福建省公安廳裝備財務處處長;
2012年4月至2015年7月,任福建省公安廳警務保障部部長(其間,2015年4月確定為副廳長級幹部);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任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
2021年4月,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級幹部。 [2] 

陳小兵人物事件

陳小兵接受調查

2021年5月21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委消息: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陳小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福建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陳小兵依法雙開

2021年8月,據福建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監委對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陳小兵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小兵身為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幹部,紀法意識淡薄,喪失原則底線,違反“三個規定”,肆意干預插手案件,無視公安機關禁酒令,沉湎於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場所聚眾吃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工作調動中謀取利益;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
陳小兵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小兵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陳小兵提起公訴

2021年10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陳小兵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泉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小兵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小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錢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陳小兵公開通報

2022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福建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總隊長陳小兵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 [5] 
2013年至2021年,陳小兵先後收受禮金共計25萬元和高檔酒水等禮品,其中多次發生在中秋、春節等節日期間;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長期無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租用的場所組織違規吃喝。陳小兵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8月,陳小兵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2年4月,陳小兵因犯受賄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