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陳寶生

(徐玉玉案從犯)

鎖定
陳寶生,男,徐玉玉案從犯之一。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1] 
中文名
陳寶生
國    籍
中國
性    別

陳寶生人物簡介

陳寶生,男,徐玉玉案從犯之一。

陳寶生人物事件

陳寶生詐騙經過

2016年8月,剛接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山東臨沂市高三畢業生徐玉玉接到詐騙電話,被告人陳文輝等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騙走了徐玉玉全部學費9900元,徐玉玉在報警回家的路上猝死。
首先,由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網絡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台詞劇本,租賃詐騙場所,購買手機、手機卡等作案工具。
其次,被告人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冒充教育局、房產局工作人員撥打一線電話,照本宣讀發放助學金、購房補貼的台詞劇本,誘騙被害人撥打二線詐騙電話領取款項。
然後,陳文輝、鄭金鋒冒充財政局工作人員,接聽被害人回撥的二線電話,以發放助學金、補貼款為由,誘騙被害人向特定賬户匯款、存款。
最後,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陳福地負責轉移詐騙贓款,並匯入陳文輝、鄭金鋒的專門存放贓款賬户,完成犯罪。

陳寶生詐騙事實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餘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騙電話累計2.3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被告人陳文輝在九江市、新餘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3萬餘次,騙得錢款共計31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被告人鄭金鋒在欽州市、海口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併為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新餘市實施詐騙時轉移贓款,撥打詐騙電話2.3萬餘次,詐騙金額共計54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鄭金鋒根據分工,幫助轉移贓款,作用相對小於陳文輝;被告人黃進春參與九江市、新餘市、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2萬餘元;被告人熊超參與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2萬餘元,並幫助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轉移詐騙贓款。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寶生參與九江市、新餘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7萬餘元;被告人鄭賢聰參與九江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2千餘次,詐騙金額8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福地詐騙金額8萬餘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陳寶生開庭審理

2017年6月27日,此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陳寶生一審宣判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陳寶生二審宣判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並送達了第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夥同原審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又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文輝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直接撥打詐騙電話,騙取徐玉玉的錢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