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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東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黨組書記)

鎖定
陳家東,男,漢族,1959年8月生,福建長樂人,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9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工程師。曾任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5] 
2023年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家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貪污、濫用職權部分發還被害單位,受賄部分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7] 
中文名
陳家東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福建長樂
出生日期
1959年8月

陳家東人物履歷

1994年01月起任福建省林業科技中心主任兼省林木種苗總站站長;
1995年10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辦公室主任;
1996年12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廳長助理、辦公室主任;
1997年12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1年07月起任福建省第三批援藏工作隊領隊,西藏林芝地委副書記、行署常務副專員(2003年12月確定為正廳級);
2004年07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正廳級);
2005年04月起任寧德市委副書記(正廳級)、福安市委書記;
2007年02月起任寧德市委副書記 (正廳級),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2007.06);
2007年12月起任寧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10年04月起任福建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2010.05);
2013年08月起任福建省漳州市委書記;
2016年12月起任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8] 
2017年01月起任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4-5]  [8]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9]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已罷免) [1]  ,第九屆、十屆中共福建省委委員,第九、十次福建省黨代會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福建省人大代表 [2-3]  [5] 

陳家東人物事件

陳家東違紀被查

2022年2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7] 

陳家東罷免代表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決定罷免陳家東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10] 
2022年4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二十七號: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陳家東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陳家東的代表資格終止 [11] 

陳家東依法雙開

2022年8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家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人民至上原則,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用公權力為利益集團服務,不認真履行“一把手”管黨治黨職責,嚴重污染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唯親唯私,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膽大妄為,毫無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侵吞國有資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陳家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家東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福建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2] 

陳家東依法逮捕

2022年9月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對陳家東作出逮捕決定。 [13] 

陳家東提起公訴

2023年1月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家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家東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記、林芝地區行政公署常務副專員,福建省寧德市委副書記、寧德市人民政府市長,福建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福建省漳州市委書記,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財產,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4] 

陳家東典型通報

2023年4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了“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問題”等十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15] 

陳家東一審開庭

2023年6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家東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記、地區行政公署常務副專員,福建省寧德市委副書記、市長,福建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福建省漳州市委書記,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審批、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15萬餘元;2015年至2017年,陳家東利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財產人民幣341萬餘元;2013年至2014年,陳家東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開發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國有財產損失1.9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陳家東的刑事責任。
陳家東一審被控受賄9415萬餘元 陳家東一審被控受賄9415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家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家東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6] 

陳家東一審宣判

2023年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家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貪污、濫用職權部分發還被害單位,受賄部分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家東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記、地區行政公署常務副專員,福建省寧德市委副書記、市長,福建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福建省漳州市委書記,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審批、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415萬餘元;2015年至2017年,陳家東利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財產人民幣341萬餘元;2013年至2014年,陳家東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開發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國有財產損失1.9億餘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家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鑑於陳家東部分受賄系未遂,貪污系自首,歸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對其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貪污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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