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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勇

(原江蘇省能源局局長)

鎖定
陳勇,漢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 [1]  江蘇張家港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高級工程師,無黨派人士。198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能源局局長。
2014年8月27日,違紀被查。 [2] 
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1] 
2015年7月28日,南京市中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3] 
2018年5月7日,無錫市中院裁定,對罪犯陳勇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3] 
中文名
陳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3年01月17日
出生地
江蘇張家港

陳勇人物履歷

歷任:
江蘇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基礎產業發展處助理調研員; [1]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助理調研員, [1]  能源處副處長、處長等職,一直與能源領域企業打交道;
2012年1月--2012年11月 任江蘇省能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新能源處處長、 [4-5]  省新能源行業協會秘書長;
2012年11月 任江蘇省能源局局長。 [6] 

陳勇人物事件

陳勇違紀被查

2014年8月27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江蘇省能源局局長陳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調查。 [7]  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江蘇省查處的第一位無黨派廳局級幹部。
陳勇案發源於華潤電力曾經的一位領導因違紀違規,被中紀委調查。在接受調查期間,這位領導交代了他曾送給當時任江蘇省能源局局長的陳勇50萬華潤電力的股票期權,並交給了陳勇認可的王某代持。
2014年8月的一天,陳勇接到省裏的電話,讓他去開會,並彙報能源方面的工作。接到電話後,他趕到省政府。到了省裏後,省政府相關人員告訴他,中紀委發了函,要求對他進行調查。

陳勇依法逮捕

2015年1月8日,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江蘇省能源局局長陳勇(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 [8] 
案發後,陳勇委託家人退贓,退贓和檢察機關暫扣的財物合計人民幣1500餘萬元。其中,退繳和扣押的現金千餘萬,另有市值140餘萬元的股票、30萬元的金鷹購物卡,以及購買價為260萬元的江寧別墅一套。對這套別墅,陳勇曾在法庭上也表示,願意做退贓款處理。 [9] 

陳勇一審宣判

2015年5月18日,江蘇省能源局原局長陳勇在南京中院受審。陳勇被檢方指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一些能源企業牟利,受賄共計905萬餘元。因為陳勇對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都無異議,原本計劃開庭要一天時間,沒想到兩小時就結束了。庭審結束後,法院未當庭宣判。
2015年7月28日, [3]  南京中院對陳勇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陳勇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905萬餘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陳勇當庭表示不上訴。 [10] 

陳勇執行變更

落款日期是2018年5月7日的《陳勇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陳勇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且全部履行了財產性判項,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本院准予減刑。鑑於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在減刑時應予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陳勇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的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