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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勇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

鎖定
陳勇,男,漢族,1959年11月出生,籍貫山東淄博,出生地山東青島,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1月參加工作,山東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曾任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正廳級)。
2023年8月8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陳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陳勇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11] 
中文名
陳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東青島
出生日期
1959年11月
畢業院校
山東省委黨校

陳勇人物履歷

1978.01-1980.01,淄博師範學校學習;
1980.01-1982.07,淄博礦務局雙溝煤礦學校教師、團支部書記;
1982.07-1985.09,淄博礦務局團委幹事;
1985.09-1987.06,山東師範大學政治系幹部專修科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習;
1987.06-1988.07,淄博礦務局團委宣傳部副部長;
1988.07-1989.07,共青團淄博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9.07-1991.05,淄博市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91.05-1993.04,淄博市委辦公室科級秘書;
1993.04-1993.07,淄博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3.07-1995.02,淄博市委辦公廳副主任;
1995.02-1997.06,淄博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1993.09-1996.06,在南開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7.06-2001.04,淄博市委副秘書長兼黨史委主任;
2001.04-2002.12,淄博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02.12-2006.12,淄博市周村區委書記(2001.08-2003.12,在中央黨校幹部業餘本科班法律專業學習);
2006.12-2007.03,桓台縣委書記;
2007.03-2011.05,淄博市委常委、桓台縣委書記(2004.09-2007.06,在山東省委黨校在職幹部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11.05-2011.06,濟南市委常委;
2011.06-2011.12,濟南市委常委、秘書長;
2011.12-2012.02,濟南市委常委、秘書長、組織部部長;
2012.02-2015.07,濟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 
2015.07-2015.08,德州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 
2015.08-2017.02,德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3] 
2017.02-2019.11,德州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4] 
2019.11-2019.12,德州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5] 
2019.12-2022.09,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屆山東省委委員。

陳勇人物事件

陳勇違紀被查

2022年8月23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陳勇依法雙開

2023年1月,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陳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子女安排工作,在幹部職務晉升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踐踏紀法底線,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出讓金返還、環評手續辦理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陳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勇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陳勇資格終止

2022年9月21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陳勇辭去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陳勇的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依照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陳勇的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後,其擔任的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終止,其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7] 

陳勇決定逮捕

2023年2月,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陳勇(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勇作出逮捕決定。 [9] 

陳勇一審開庭

2023年5月5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陳勇受賄一案。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陳勇利用擔任淄博市委常委、桓台縣委書記,濟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德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項目建設、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20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勇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羣眾近二十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陳勇一審宣判

陳勇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陳勇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2張)
2023年8月8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陳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陳勇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陳勇利用擔任淄博市委常委、桓台縣委書記,濟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德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項目建設、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20.4329萬元。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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