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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仁華
(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鎖定
陳仁華,男,漢族,1966年9月出生,江西臨川人,本科學歷,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 中文名
- 陳仁華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江西臨川
- 出生日期
- 1966年9月
- 學 歷
- 本科
陳仁華人物履歷
1988年7月至1995年8月,歷任江西省二建公司三處施工員、技術組長、主任助理,九江分公司三工區、一工區副主任、主任;
1995年8月至1997年2月,國家外經貿部援贊項目總工程師;
1997年2月至2006年10月,歷任江西省第一建築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部長、副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長;
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
2007年11月至2010年2月,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江西省建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江西省建工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11年12月,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陳仁華人物事件
陳仁華違紀被查
陳仁華依法雙開
2023年9月,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江西省建工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陳仁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仁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團團夥夥,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和接受旅遊安排;組織觀念淡薄,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任人唯親唯利,嚴重敗壞選人用人風氣;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道德敗壞,搞錢色交易;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陳仁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仁華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
陳仁華決定逮捕
2023年9月2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陳仁華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仁華作出逮捕決定。
[3]
陳仁華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1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陳仁華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仁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仁華利用其擔任江西省第一建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經理,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江西省建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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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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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陳仁華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廉潔江西[引用日期2023-04-17]
- 2. 江西省建工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陳仁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3-09-03]
- 3.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史會雲、孫旭東、孔令棟、陳仁華、宋淑啓決定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3-09-28]
- 4.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何偉良、劉碩科、陳仁華、羅成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0-18[引用日期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