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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犯

鎖定
陰謀犯是以陰謀策劃作為犯罪構成的行為要件的犯罪。構成陰謀犯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要有犯罪目的。(2)為二人以上共謀。(3)有共同的策劃行為。(4)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各國刑法一般在侵害國家根本制度和安全的犯罪中規定陰謀犯,以實現對國家根本制度和利益的特別保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反革命罪中,規定了背叛祖國罪和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等陰謀犯。 [1] 
中文名
陰謀犯
定    義
以陰謀策劃作為犯罪構成的行為要件的犯罪
陰謀分裂國家罪是陰謀發動反革命政變,割據一方,另立偽政府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中國多民族的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2)犯罪客觀方面,須有陰謀分裂國家的行為。分裂國家,是指製造分裂,破壞國家和民族的統一。其行為形式,一是搞地方割據,自立偽政府,對抗中央的統一領導等。二是搞民族分裂,挑撥民族矛盾,製造民族動亂等。至於陰謀分裂國家的實際危害是否發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犯罪主觀方面須為直接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目的。(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主要是在黨政軍內竊踞較高職位的野心家、陰謀家。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