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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

鎖定
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是由陝西省美術家協會發起、陝西省文化廳主管、經陝西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概述圖來自 [1]  )
中文名
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
外文名
SHAANXI FINE ART DEVELOPMENT FOUNDATION
英文縮寫
SFADF
成立時間
2010年9月28日
組織性質
公募基金會
登記部門
省級民政部門

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建設宗旨

以建設美術強省,推動美術事業發展為目標,爭取海內外關心陝西美術發展的團體及個人的支持和資助,通過卓有成效的工作和社會廣泛參與,大力推動陝西乃至西北美術公益事業的發展。 [1] 

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聯絡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募集資金和相關物品支持美術公益項目的開展。
(二)開展促進陝西美術事業發展的資助。
(三)開展書畫藝術交流與合作。
(四)人才培訓
(五)長安畫派傳承等活動。
(六)符合本基金會宗旨,支持文化藝術發展的的其它活動。 [2] 

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會徽詮釋

本標誌以 “美”字為主形象演變而來, 運用匯聚貫通的圖形設計手法,寓意陝西美術事業通過發展基金會的平台,在廣泛聯繫海內外關心陝西美術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的基礎上,多方籌集發展資金,以各種形式資助、扶持、推動陝西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陝西美術事業的建設與交流,展示陝西美術特有的藝術魅力。標誌將 “美”的字形特點,演變成一個波浪的圖形,象徵着陝西文化美術事業繁榮發展,標誌中將美術的“美”在字形中間一分為二的處理手法,也表示着推動陝西美術與海內外的文化交流,通過與境外文化基金會的項目合作、相互委託、交叉資助,推動陝西美術事業走向世界,參與國際競爭和交流,與各國的優秀文化成果共同交流和發展。 [1] 

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示
組織機構圖示 組織機構圖示 [3]

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理事成員

第一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 王西京
理事長: 呂峻濤
秘書長: 朱小豔
監 事: 胡明軍
顧 問: 馮 遠 吳長江 劉大為 程安東鄧 理唐俊昌
法律顧問: 閆 軍
理 事: 王西京呂峻濤焦維發李功名朱小豔 [3] 
第二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 王西京
理 事 長: 朱小豔
秘 書 長: 閆軍
監 事: 王江波
顧 問: 馮 遠 吳長江 劉大為 程安東 鄧 理 唐俊昌
理 事: 王西京 焦維發 李功名 朱小豔 閆軍 嶽愷平

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HAANXI FINE ART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SFA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陝西省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推進美術事業發展為目標,以《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為依據,大力推動陝西乃至西部地區美術公益事業的發展,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省美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文化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聯絡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募集資金和相關物品支持美術公益項目的開展。
(二) 開展促進陝西美術事業發展的資助。
(三) 開展書畫藝術交流與合作。
(四) 人才培訓
(五) 長安畫派傳承等活動。
(六) 符合本基金會宗旨,支持文化藝術發展的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章程;
(二) 在從事的相關領域有相當影響力;
(三) 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四) 其它有利於促進基金會發展的條件。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 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 根據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宗旨參加有關活動;
(三) 對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理事會工作進行審議;
理事的義務:
(一) 遵守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參加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活動,併為推動西部大開發事業盡力;
(三) 對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理事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3-5人組成,負責對日常重大事項的決策和處理。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對重大募捐、投資活動的審查和決策程序是:首先由理事會下設部(委)負責人提出可行性報告,經秘書長同意後,交專家諮詢委員會充分討論並提出評估意見,報理事長同意後,提交理事會全體會議審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理事會、業務主管相關單位任命;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理事會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基金會簽署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投資收益;
(四) 政府撥款;
(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對經本會組織有關部門或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估認定,並由陝西美術事業發展基金會組織實施的項目資助;
(二) 據捐贈者意願或指定項目的資助;
(三) 符合本基金使用規定的其他公益性資助。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和公益活動是指:
(一) 重大募捐是指一個捐贈對象(團體、單位或個人)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或實物100萬元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總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分期捐贈實物總額在150萬元以上者。
(二)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一次性單項投資在20萬元以上者,或分期投資總額在30萬元以上者。
(三) 重大公益活動是指面向全社會的服務、資助或獎勵、表彰活動,所需資金在10萬元以上者。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基金籌集困難,無法維持基金會正常業務開展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的公益活動;
(二) 獎勵本基金會在公益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及發揮帶動、示範作用的項目;
(三)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0年4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