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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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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文化廳關於印發《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於2006年4月12日下發。

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公佈通知

各市、縣文化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優秀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的通知》(陝政辦發〔2004〕24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建立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通知如下:
  一、各市、縣文化局要參照《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加快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省級第一批代表作名錄擬於今年底公佈,市級第一批代表作名錄應於2007年6月30日前公佈,縣級第一批代表作名錄不得遲於2007年底公佈。
  三、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是國家和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重點工作之一,各市、縣文化局要高度重視,按照省文化廳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做好加快建立名錄工作。
  附:《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1]                                    陝西省文化廳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公佈內容

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規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人民羣眾世代相承、與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
  (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
  (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 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傳承和弘揚;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永續性和地域特色,保護文化的多樣性及其持續發展;
(三)加強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陝西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強化陝西文化身份;
(四)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羣體及個人對陝西文化的貢獻,展示陝西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五)增進國內國際社會對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文化交流與合作,擴大陝西文化的影響力和感召力。
第五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陝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實施。聯席會議辦公室要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陝西傳統文化和民族民間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陝西地域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文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繫陝西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七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傳承人的傳習活動、社會教育或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瞭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或個人)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和濫用。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或個人)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或個人)的授權。
第九條 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彙總、篩選,經同級政府核定後,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省直屬單位可直接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説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説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説明;
  (四)其他有助於説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併為不同社區、羣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諮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和公開的原則。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名單,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公佈。
第十八條 省政府每兩年批准並公佈一次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九條 對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定期評估、檢查和監督,對嚴格執行保護工作計劃、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執行保護計劃、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