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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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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河道採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類工程設施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制定《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該《辦法》2004年6月17日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佈;根據2012年2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訂。《辦法》共40條,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
發佈部門
陝西省人民政府
發佈日期
2004年6月17日
發佈文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第100號令

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通知公告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經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修改決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
九、對《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三十四條中的“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的規定。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條款項順序重新編排。

陝西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文件內容

(2004年6月1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佈;根據2012年2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採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類工程設施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採砂,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採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管理範圍內採運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動。
第三條 河道採砂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全面規劃,計劃開採,總量控制,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河道採砂管理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採砂工作負總責,河道、河段防汛責任人,同時對河道採砂管理工作負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採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河道管理單位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採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負責庫區管理範圍內河道採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河道採砂治安工作,對採砂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治安處罰,依法打擊採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河道採砂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防洪規劃、整治規劃和河勢現狀編制河道採砂規劃。河道採砂規劃的內容包括:劃定可採區、禁採區、禁採期,可採深度、河段開採總量和採砂場數量及佈局、採砂規劃平面圖等。
河道採砂規劃內容涉及鐵路、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等設施保護範圍的,應當徵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渭河干流自寶雞峽大壩至咸陽鐵路橋段、漢江干流自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龍山水庫大壩至丹鳳縣月日灘段採砂規劃,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洛河干流狀頭水文站以下河道採砂規劃,由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三門峽庫區管理範圍內其他河道採砂規劃,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批准,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內其他河道、河段採砂規劃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河道採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河道採砂規劃因河勢、砂石資源分佈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應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條 渭河干流自寶雞峽大壩至入黃河口段,漢江干流自勉縣武候鎮至洋縣小峽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龍山大壩至丹鳳縣月日灘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為河道採砂禁採期。
其他河道禁採期由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河道以下範圍為禁採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範圍及安全保護範圍;
(二)河道頂衝段、險工、險段、護堤地、護岸地、規劃保留區,河道中水治導線以外河牀;
(三)鐵路、公路、橋樑、碼頭、通信電纜、輸氣輸油管道、輸電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四)其他需要劃定為禁採區的範圍。
經劃定的禁採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佈,並由有關工程設施管理單位設立明顯禁採標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採期、禁採區進行河道採砂活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砂源補給情況、河牀下切程度、兩岸地下水位變化幅度及採砂對防洪工程的影響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採砂的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河道採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區域內河道、洛河干流狀頭水文站以下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河道內採砂,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前兩款規定以外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採砂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採砂申請書;
(二)採砂申請人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
(三)從事經營性河道採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採砂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單位的名稱、企業代碼、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開採地點、開採時間、作業方式、開採深度、年開採量、採砂機械種類和數量、砂石料堆放地點、棄料處理方案、運輸路線、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自收到河道採砂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受理申請的機關審查後發給河道採砂許可證:
(一)從事經營性採砂的,有營業執照,且經營範圍符合規定;
(二)有符合要求的採砂設備;
(三)在河道管理範圍外,有砂石料堆放場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運輸路線;
(五)無非法河道採砂記錄;
(六)開採地點、作業方式、開採深度和開採量等符合河道採砂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河道採砂許可可以採用公開招標形式確定採砂人。採用招標形式的,由有河道採砂許可審批權的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河道沿岸村民個人自採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應持村委會證明直接向採砂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照指定地點採運,不再申領河道採砂許可證。
第十七條 河道採砂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河道採砂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證人保存,副本在採砂現場懸掛。自採自運的,副本隨運輸的車、船攜帶。
河道採砂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
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經許可在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的開採地點、開採期限、開採範圍、開採深度、開採量、作業方式採砂;
(二)隨時轉運、清除或復平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及採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礙物;
(三)不得損壞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頂路面、測量標誌、水文觀測設施、照明報警設施(器具)、通信電纜、宣傳牌、界樁、里程樁、護堤護林設施和河道防護林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其他工程設施;
(四) 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砂石料,安裝分篩、沖洗設備,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設施及其安全保護範圍和護堤地內堆放砂石料;
(六)在禁採期,採砂機械和淘金船必須撤出河道管理範圍;
(七)在每月底前向批准機關報送本月採砂數量和下月計劃開採量。
第十九條 需在禁採期、禁採區進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質的採砂,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開工前應向有關工程設施管理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 在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機關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不再繳納河道採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河道砂石資源費。
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徵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河道砂石資源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實行預算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通過財政預算安排。
河道砂石資源費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河道採砂執法監督檢查,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收繳的河道砂石資源費應逐級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應當依照《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印(監)制的河道砂石資源費專用收費票據。
收費人員在徵收河道砂石資源費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收費依據。
第二十三條 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機關,不得委託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徵收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維護河道採砂秩序,及時查處違法採砂行為。
河道採砂規劃的審批機關對河道採砂規劃的實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河道採砂許可證的發放機關負責河道採砂的現場管理,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河道採砂許可證發放機關的上級機關對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糾正不當的行政許可行為,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採砂重大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汛情緊急情況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有權決定停止河道採砂作業,並強行清除有礙行洪的砂石料堆體和採砂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拉運砂石的車輛沿堤頂行駛。
在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為運輸砂石的車輛修築越堤路的,按照《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在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與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機關簽訂河道清障協議,負責清除行洪障礙物。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採砂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在禁採期、禁採區採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塗改、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採砂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依照《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處應繳河道砂石資源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停止其採砂活動。
第三十五條 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罰款在2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或不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和河道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已批准的河道採砂規劃、擅自修改河道採砂規劃或者違反河道採砂規劃組織採砂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的;
(三)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採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資源費的。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