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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慈善協會

鎖定
陝西省慈善協會,於1996年7月28日成立。2006年9月26日召開換屆大會,產生了陝西慈善協會第三屆理事會。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1] 
中文名
陝西省慈善協會
成立時間
1996年7月28日
成立地點
陝西省
會    長
徐山林

陝西省慈善協會歷史沿革

省慈善協會成立10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視、關懷下,協會信守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老撫孤,濟貧解困”的宗旨,在社會各界的熱情參與和大力支持下,為幫助困難羣體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累計籌集善款1.2億多元,使全省365萬人不同程度地受益,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經過10年努力,我省慈善組織網絡已經初步形成。10個市和楊淩示範區均成立了慈善協會,縣一級已有48個縣(區)成立了慈善組織,還有17個縣(區)正在籌建,年內可望成立,共有65個縣建立慈善組織,佔到全省107個縣(市、區)的60%。尚未建立的縣,也正在積極籌備之中。省、市、縣三級慈善組織上下聯繫,形成網絡,協調配合,共同工作,為推進我省慈善事業發展提供了組織保證。
慈善工作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環節,是政府社保工作的必要補充,從這個基本認識和定位出發,經過實踐和探索,省慈善協會已經初步確定了工作重點,概括起來就是:“南橋”、“北水”、“兩扶”、“三助”,“南橋”,就是在雨多、山多、河多的陝南偏僻貧困山村,幫助修建便民橋;“北水”就是在乾旱、少雨、缺水的陝北貧困農村,幫助修建儲水窖;“兩扶”,就是扶孤(孤老孤兒)、扶困(城鄉困難户);“三助”,就是助學(資助貧困學生和修建希望小學)、助醫(資助貧困地區鄉鎮衞生院購置設備和培訓醫務人員)、助殘(培訓殘疾人學習一門技術)。10年來已在陝南修建慈安橋267座,受益羣眾40,57萬人;在陝北修建儲水窖5020口,打機井兩眼,受益羣眾2.61萬人;資助貧困地區鄉鎮衞生院117所,增添設備669台(件),培訓醫務人員192名,受益羣眾250萬人;資助貧困學生1443人,幫助他們完成學業,修建中小學校47所,改善了1.5萬學生的學習條件;培訓殘疾人學習技能2038人,其中80%已經就業。連續9年春節向28.3萬城鄉貧困户送去糧、油、肉等食品。這些雪中送炭的善事,受到困難羣眾的歡迎,贏得了社會各界的稱讚。
2022年3月4日,陝西省慈善協會召開2022年慈善志願服務表彰暨“3·5”學雷鋒志願服務活動周動員部署大會,宣佈榮獲“金星1名、銀星2名和1-5星級983名慈善志願者”的名單。最耀眼是穿着紅馬甲的金星級慈善志願者張子超,銀星級慈善志願者張愛芳、周小梅。 [10] 
2022年8月,根據商洛市商州區抗疫急需,陝西省慈善協會再次緊急籌措70萬元防疫、生活物資助力抗疫。 [9] 

陝西省慈善協會獲得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1] 
2021年5月28日,被陝西省委、省政府授予"陝西省脱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3-4] 
2021年11月,陝西省慈善協會入選“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先進單位”擬表彰對象名單。 [5]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6-7] 
2022年7月,當選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託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單位。 [8] 
2023年8月31日,榮獲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慈善信託)。 [11]  [13] 

陝西省慈善協會協會章程

(陝西省慈善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2017年1月20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陝西省慈善協會(英文名為Charity Feder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縮寫為SAXCF)是由在陝西省的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性的民間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以面向社會依法開展扶貧濟困、安老撫孤等各項慈善活動為宗旨,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羣體,促進社會公平、文明、進步與和諧發展。
第三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陝西省民政廳,是經陝西省民政廳認定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籌募善款。 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和各類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和機構的捐贈;接收政府的專項撥款資助;接收國際和港澳台地區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在陝西省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佈募捐信息,接收捐贈;在本會網站、微信、微博等互聯網媒體發佈募捐信息,接收捐贈;
(二)扶貧濟困。 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社會弱勢羣體
(三)賑災救助。 在政府的引導下有序開展賑災救助工作;承擔相關項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四)慈善救助。 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優撫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慈善志願服務。 組建慈善志願者隊伍,為弱勢羣體提供慈善志願服務;
(六)公益援助。 參加和推動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環保等社會公益事業;
(七)興辦實業。 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業,籌措慈善資金;
(八)交流與合作。 參與和組織慈善交流活動,加強同境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和合作,為在陝興辦慈善事業的境外人士和機構提供諮詢服務,幫助策劃和實施在陝的慈善救助項目;
(九)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文化。 加強慈善理論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和陝西特點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十)開展與省內各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對屬本會單位會員的各地慈善團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別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凡熱心慈善事業,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履行會員義務的個人,本人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在本會創始期間的創始人取得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會永久會員。
(二)凡熱心慈善事業,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履行會員義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代表由單位法人或法人委託的有關負責人擔任。如法人或委託人變更,其單位會員代表隨之變更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託人,並及時報本會備案。
(三)本會根據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自願加入本會的人士為特邀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取得本會必要的服務;
(五)享受本會的表彰、獎勵;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有嚴重違法、違紀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會員單位代表和常務理事會推薦的代表組成。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省民政廳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通過議案和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請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對本會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作出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時,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臨時召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行使第十五條(一)、(四)項的職權;
(三)審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
(五)審議本會各項議案和報告;
(六)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人選方案,提出聘請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人選方案,提請理事會審議;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獎勵或除名;
(八)研究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時,經會長批准可臨時召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協會日常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任免和聘用;
(四)審定本會重要投資實施方案;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六)研究處理日常工作中急需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慈善專員、法律顧問、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和本會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組織和領導本會工作的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超過此限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廳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受會長委託,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會其他理事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審定批准本會重大事項。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受會長委託,行使規定的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終身名譽會長一名、名譽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5—7名監事組成。監事推選監事會主席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增設副主席。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理事(常務理事)、 理事(常務理事)的近親屬和本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人選的推薦和變更:
(一)監事由下列各方推薦的人選組成:(1)主要捐贈人(或單位);(2)業務主管單位;(3)登記管理機關;(4)常務理事會推薦的本會會員代表。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會議。監事會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理事會和社會公佈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本會應為監事會的活動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境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組織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購買服務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在核準範圍內開展義演義賣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興辦實業的收入;
(七)永久基金運營增值收入;
(八)本會存款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陝西省慈善協會永久基金”。
第三十二條資產使用範圍:
(一)興辦和資助各類慈善公益事業;
(二)開展社會救助,幫扶特困羣體、家庭及個人;
(三)開展慈善活動的運作費用;
(四)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資產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運營收入、存款利息或社會捐贈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項目,開展社會救助;
(二)遵照捐贈者意願,用其捐贈的款物,定向實施慈善救助項目;
(三)根據捐贈者意願,設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實施慈善公益項目。
第三十四條項目管理制度:
(一)按照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四)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五)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本會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六)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七)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會工作經費來源於永久基金增值部分、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過10%)的項目運作經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資產受法律保護,應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管理使用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
第三十九條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捐所得資金擬開展的公益活動或擬實施的慈善救助項目以及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四十條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者通過捐贈協議明確具體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贈,應依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協會宗旨的用途時,徵得捐贈者同意,本會可以依法變現,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本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低於上一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年度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三條本會開展慈善公益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種類、年度安排計劃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所捐贈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資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仍不滿意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本會有權要求受益人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並對資助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會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四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本會招聘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會依法執行向登記管理機關年度報告制度,並將年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會的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動議;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民政廳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需在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本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陝西省慈善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陝西省慈善協會工作規則

(2012年8月9日陝西省慈善協會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有序地行使監事會的職責權限,增強工作合力,提高辦事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陝西省慈善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陝西省慈善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監督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條 監事會工作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慈善政策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依據《章程》開展工作情況;
(三)監督慈善協會資產捐贈、財務運行和善款使用情況;
(四)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依紀、依章開展的其它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
第四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照《陝西省慈善協會章程》規定的協會性質、宗旨、業務範圍,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守法,盡職盡力,積極工作。
第五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全面工作,負責監事會內外組織協調和有關決定事項,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六條 監事會實行合議制。除監事會會議外,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主席辦公會和專題監事會。 監事會會議,每年年初、年中各舉行一次。年初的會議,主要聽取和討論協會上年工作總結與當年工作要點,以及上年財務收支情況與當年收支預算草案,聽取和討論協會年度慈善勸募方案,以及重點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
主席辦公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主要討論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審定提交監事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研究慈善協會會長辦公會議提交審議的相關事項。 專題監事會議,不定期舉行。認為必要時,聽取慈善協會工作機構有關資產捐贈、財務運行和善款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作出的決議與決定,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因故缺席,可書面或電話陳述意見。
第八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監督事項,分為決策監督、執行監督、終結監督。
決策監督,主要是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有關慈善資金和物資的募集與使用管理、財務預決算、追加預算外大額資金的支出,以及“慈善永久基金”投資安全有效增值情況等重大決策,進行分析論證和諮詢性監督。 執行監督,主要是對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跟蹤督查。重點是對分階段實施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全省慈善事業發展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以促使各項目標的如期實現。
終結監督,主要是對理事會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重點資助項目的實際效果等,進行評估性監督。
第九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是監事會實施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列席人員會前要廣泛吸納社會人士的意見與要求。會中要認真參與有關議題的審議,反映社情民意,發表意見建議,供決策參考。
第十條 監事會認為需要時,可以組織相關人員對慈善資金使用的方式和進度進行專題監督檢查,對使用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監事會發現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決議,與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相悖時,應及時提出質詢和建議。必要時也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為加強工作聯繫,省慈善協會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監事送達如下文件和資料:
(一)省政府及業務上級機構下發的各種具有約束力的規定、規劃及指導意見;
(二)省慈善協會下發的決議、決定;
(三)省慈善協會財務預算、決算及會計月報表;
(四)省慈善協會資助、救助和幫扶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文件;
(五)監事會行使監督權需要的其它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監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應當每年向理事會提出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監督活動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監事會應當向社會公佈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利用新聞媒體公佈監事會重大監督檢查活動,建立健全通信渠道吸納羣眾意見,接受社會詢問。
第十五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任期與理事會組成人員相同,即每屆五年。屆中若因工作變動或因慈善工作需要,對監事人選進行必要的調整或增補,由監事會主席提出,經監事會討論並徵得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後,決定臨時任免,並報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自頒佈之日起試行。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2] 

陝西省慈善協會現任領導

陝西省慈善協會第六屆理事會會長:吳前進
陝西省慈善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副會長:蘇新泉、趙浩義、強萃萍、陳華洲
監事會主席:趙亞莉
陝西省慈善協會第六屆理事會榮譽會長:王世春、王延安、孔雪春、史貴祿、付小銅、孫茵、孫俊良、張素麗、姚高民、董小軍、謝曉林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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