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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地震學會

鎖定
陝西省地震學會是陝西省從事地震科技研究和參與陝西省防震減災事業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羣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團體。
中文名
陝西省地震學會
外文名
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Shaanxi Province
屬    性
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主管單位
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
創辦時間
2007年12月26日
地    址
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邊家村水文巷4號

陝西省地震學會基本概況

陝西省地震學會成立於2007年12月26日,掛靠在陝西省地震局,是黨和政府聯繫地震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陝西省地震科技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致力於團結和組織省內廣大地震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和諮詢服務,着力提升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促進地震科技的普及、繁榮與發展,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於2022年5月完成第三次換屆選舉工作。
截至2022年5月,學會下設分支機構8個,有個人會員268名,團體會員16家。

陝西省地震學會業務範圍

(一)圍繞地震科技研究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和各種講座以及科學考察等活動,促進學科間的聯繫和滲透,推動自主創新;
(二)組織編印和出版學術論文集,依託掛靠單位的《災害學》期刊,拓寬學術交流範圍;
(三)開展防震減災科普活動,宣傳地震知識,增強民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抵禦地震災害的能力;
(四)接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對重大建設項目和科研課題進行論證,提供諮詢意見;
(五)評選、推薦地震及相關學科優秀學術論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表彰、獎勵學會優秀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突出成績的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六) 熱心為會員服務,增強與會員及會員單位的聯繫,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七)鼓勵會員和科技人員從事地震監測預報預警、震災預防、地震應急響應服務和保障等研究,促進地震事業的發展,積極組織參加省科協和中國地震學會舉辦的各種學術、科普活動,密切與省內外地震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合作,不斷擴大研究領域和學術範圍;
(八)舉辦為地震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九)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發揮學科優勢,開展合法經營活動。

陝西省地震學會理事會

學會職務
姓 名
性別
所 在 單 位 及 職 務
理事長
劉 晨
陝西省地震局局長
副理事長
王恩虎
陝西省地震局副局長
副理事長
王亞秀
陝西省地震局二級巡視員
副理事長
季靈運
中國地震局第二監測中心共享服務部兼空間遙感部主任
副理事長
祝意青
中國地震局第二監測中心重力研究室主任
副理事長
張茂省
西安交通大學災防院院長
副理事長
王家鼎
西北大學地表過程與災害研究院副院長
副理事長
李永紅
陝西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陝西省地質災害中心)站長助理
副理事長
程宏飛
長安大學地球科學與資源學院副院長
《地球科學與環境學報》副主編
《礦業工程學報》編委
秘書長
段 鋒
陝西省地震局監測處處長

陝西省地震學會下設機構

學術委員會
地震地質委員會
監測預警委員會
地震信息與應急委員會
預測預報委員會
科普委員會
震災防禦委員會
青年委員會

陝西省地震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全稱為“陝西省地震學會”。(英文譯名:“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Shaanxi Province”,縮寫:“SSSP”)。
第二條 本會是由陝西省從事地震科技研究和參與陝西省防震減災事業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羣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陝西省地震科技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的根本宗旨,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和組織省內廣大地震工作者,推進學術交流、科普宣傳、決策諮詢、隊伍建設、組織建設“五位一體”的工作格局,促進地震科技的普及、繁榮與發展,為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中國地震學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水文巷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及其主要任務是:
(一)圍繞地震科技研究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和各種講座以及科學考察等活動,促進學科間的聯繫和滲透,推動自主創新;
(二)組織編印和出版學術論文集,依託掛靠單位的《災害學》期刊,拓寬學術交流範圍;
(三)開展防震減災科普活動,宣傳地震知識,增強民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抵禦地震災害的能力;
(四)接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對重大建設項目和科研課題進行論證,提供諮詢意見;
(五)評選、推薦地震及相關學科優秀學術論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表彰、獎勵學會優秀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突出成績的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六) 熱心為會員服務,增強與會員及會員單位的聯繫,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七)鼓勵會員和科技人員從事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地震應急救助等研究,促進地震事業的發展,積極組織參加省科協和中國地震學會舉辦的各種學術、科普活動,密切與省內外地震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與合作,不斷擴大研究領域和學術範圍;
(八)舉辦為地震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九)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發揮學科優勢,開展合法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混合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學會;
(三)在地震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並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或管理工作者。
個人會員原則上是陝西籍或長期在陝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單位會員應是在陝有固定辦公場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各級黨政機關不得加入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日常辦事機構造冊登記,並統一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本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連續兩年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代表單位的理事離開現有工作崗位,不再方便組織會員活動的要及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省科協和掛靠單位撥款;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5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