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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信用協會

鎖定
陝西省信用協會是經陝西省民政廳批准,由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的全省綜合性信用行業社團組織。協會自2005年9月成立以來,以推進陝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宗旨,以打造“信用陝西”為目標,以促進信用行業發展和自律為職責,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調查研究,開發信用信息產品,培育信用服務行業,並與省內外相關政府部門、信用管理機構及社團組織開展了廣泛的交流與合作。來自全省各級政府、金融、科研、教育、工商企業及信用機構的100多家會員單位,對參與陝西省信用建設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特別是國家開發銀行陝西省信息中心對協會工作給予了大力的支持,在推動陝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作了大量的基礎工作
中文名
陝西省信用協會
屬    性
協會
所屬地區
陝西省
成立時間
2005年9月

陝西省信用協會協會簡介

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協會在省發改委的領導下,以信用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為工作切入點,積極配合省信息中心工作,全面參與“陝西省公共信用數據交換中心”、“信用陝西”網站和“陝西省企事業信用信息查詢發佈系統”的建設。在協會與國家開發銀行陝西省分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被國家標準委確定為首批採用國家標準建設聯合徵信系統的試點省份。
為了促進我省信用行業的發展,加強信用行業的自律和規範經營,協會還積極引進和扶持成立大型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廣泛邀請省內外知名信用管理專家組建“專家諮詢(評審)委員會”,籌備成立“信用服務行業專業委員會”,制定我省信用服務行業經營規範和信用評價標準體系。同時,協會根據自身的職能定位、業務建設及服務工作需要,在有關會員單位的支持和參與下,正在着手組建信用研究中心、信用調查諮詢中心、信用管理職業教育培訓中心、企業信用管理體系認證中心、企業投融資諮詢中心等業務部門,並積極組織開發各類信用產品和服務項目,努力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的信用管理和諮詢服務。
隨着陝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全面啓動,協會將在省政府信用建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國家開發銀行和各會員單位的支持下,通過長期舉辦“陝西省信用建設論壇”和“信用公益大講堂”等活動,大力傳播信用文化,普及信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同時,經國家勞動部門及相關管理機構授權,協會作為我省唯一的“信用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認證機構,正在探索一條信用管理職業教育和專業人才培養的全新之路。 [1] 

陝西省信用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陝西省信用協會。英文譯名:SHAANXI CREDIT INDUSTRY ASSOCIATION,其縮寫為SC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有一定信用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信用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指導,以推動政府、企業和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為核心,弘揚誠實守信的道德觀念,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全和信用環境的成長,為打造“誠信陝西”共同奮鬥。
第四條 本會受國家法律管轄和保護,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陝西省信息中心,住所在省政府大院信息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及陝西省關於信用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倡導誠信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
(二)開展信用專題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的建議,協助政府管理全省信用行業工作。
(三)接受委託,研究並提出陝西省信用行業發展規劃和立法建議,組織開展信用建設研究、信用管理諮詢和信用信息諮詢等相關服務。
(四)與有關征信機構合作,依法徵集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建設“陝西省企事業單位信用數據庫”和“信用陝西”互聯網網站,促進陝西省信用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交流共享,為政府和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五)面向全省信用行業和企事業單位信用管理部門,開展信用業務知識培訓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六)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研究制定陝西省信用行業管理規範和統一的信用評估標準,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及認證工作。
(七)舉辦信用研討會,開展信用學術交流活動,學習和借鑑國內外先進的信用理論和信用管理經驗,結合本省情況,創新信用管理和信用評級體系。
(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引導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
1、信用中介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2、獲得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或信用評級機構頒發的信用等級證書的企事業單位;
3、在本行業和社會上有一定影響,有較高信用度的企事業單位;
4、與信用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和其他社團組織。
(四)個人會員:從事信用研究、教學的專家教授,專職信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志於信用建設的有關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附單位或個人情況簡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或常務理事委託人與新會員談話;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和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和書刊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提高信用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提供自己的真實信用信息;
(七)以自身良好的信用行為參與社會各種活動,為自己和本會爭得信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牌匾。如果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違反職業道德或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並對有嚴重失信、違法行為的予以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制訂各階段的工作計劃和發展策略;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其中會長一人、執行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推舉名譽會長、聘請諮詢和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第十九條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由執行副會長、駐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協會辦公會議,負責領導協會的辦事機構,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協會秘書處負責增補理事、接納會員,報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 協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監督,按協會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信用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安排、佈置、檢查本會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應對與本會相關的突發事件;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和社會的贊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