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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鎖定
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Shaanxi Women and Childr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成立於2009年11月是由陝西省民政廳登記,陝西省婦女聯合會主管的專門致力於婦女兒童發展事業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中文名
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外文名
Shaanxi Women and Childr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成立時間
2009年11月
地    點
陝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99號

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關愛婦女兒童,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兒童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推動婦女兒童事業全面發展。

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理事成員

理事長 燕君芳
副理事長 吳亞平
陝西省婦女聯合會正廳級巡視員、原陝西省婦女聯合會副主席
秘書長 劉克輝
西安醫科大學畢業,後獲德國海德堡大學衞生學院公共衞生管理碩士。曾在陝西疾控中心、國際計劃、英國國際發展部-全國婦聯女童能力建設項目、克林頓基金會以及兒童樂益會等多個國內及國外組織任職。 [5] 
理事
崔志偉 陝西省婦聯副巡視員
方燕 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主任
何玉輝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主任
韓玲 雅蘭紡織集團董事長
馬金燕 中國完美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總經理
周素琴 陝西竹園嘉華企業集團董事長
監事
馮屹 陝西省婦聯副主席
嚴引仙 陝西省檔案局紀檢組長

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英文譯名: Shaanxi Women and Childr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英文縮寫:SWC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
捐的地域範圍是陝西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4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社
會募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西安市丈八東路八號陝西省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負一層一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實施促進婦女兒童發展、特別是貧困地區婦女兒童發展的服務項目,改善婦女兒童的發展環境;
(二)維護婦女兒童在教育、衞生、政治參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促進性別平等與社會和諧;
(三)開展有益於婦女兒童的教育、培訓、諮詢、扶貧、救助等公益活動和研究倡導活動,提升婦女兒童及組織的能力;
(四)表彰、獎勵為婦女兒童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依照國家法律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
(六)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各國婦女兒童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擬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熱愛婦女兒童事業,關心婦女兒童福利;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較大的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與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熱愛婦女兒童,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推動陝西婦女兒童事業發展努力工作;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五)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六)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及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人數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支持和贊成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具體賠償辦法另行制定)。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者,其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其人數根據基金規模和來源酌定。監事屬委任制,任期不限。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若有失職或越權行為可由理事會提請委任方更換。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各一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情況下不超
過70週歲,其中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其人選應為中國內地居民,且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因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並造成基金會財產損失嚴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具體責任承擔辦法另行制定)。
擔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人選若屬境外(含港、澳、台)居民,其每年在內地居留時間不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不經理事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在理事長缺位或不能履行職責時,代行理事長職責; 秘書長為本基金會執行機構負責人,主持基金會常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工作;
(六)擬定執行機構編制方案,報理事會審批;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聘任、解聘執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專職工作人員;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 國內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 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際組織、國際友人的自願捐贈;
(三) 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服務收入;
(四) 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不接受任何來歷不明的捐贈)。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收支賬目及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決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本基金會財產(包括增值部分)必須用於基金會的任務範圍,即本章程第二章所規定的各項任務,及開展募集基金的有關活動和工作用費。
基金使用必須根據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目的、對象、方式和合法用途。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按照基金會宗旨組織義演、義賣、義賽;
(二) 按照基金會宗旨投資辦實體;
(三) 通過金融部門運作資金。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將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3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品牌公益

“牽手基金·天使計劃之我是賣報的小行家
“牽手基金·天使計劃之我是賣報的小行家”公益倡導活動於2011年3月27日正式啓動,是由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西安市教育局捐資助學指導中心、華商報·黃馬甲、陝西省中華小記者活動指導中心聯合組織發起的一項公益倡導活動,通過組織青少年學生義賣《華商報》的方式籌集愛心資金用於幫助陝西地區困境兒童和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以多元化的愛心活動優化困境兒童和留守兒童的學習環境,搭建城市青少年兒童的愛心公益平台,連接青少年間友誼,促進他們健康成長,增強他們對他人、對社會的關愛之心,增強他們與人溝通和認知社會的能力。 [1]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助學試點項目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又稱“事實孤兒”,他們或父母失蹤,或父母服刑,或父母重度殘疾,或遭受棄養,父母不提供或無能力提供養育費。這些孩子不僅享受不到監護人的照顧,有些孩子還要承擔照顧患重病的爺爺奶奶和因重病、身體高度殘疾、喪失勞動生活能力的父母的責任,度日艱辛卻肩挑重擔。
基金會從2011年起開始關注“事實孤兒”這一特殊兒童羣體並實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助學試點項目》為他們的發展提供幫助。項目主要做了三件事:1、在項目縣建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信息庫;2、組織開展陝西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存現狀調查,並向政府提交調查建言報告;3、對事實孤兒提供助學金,避免其因生活極度困難導致失輟學和由此造成外出乞討流浪、犯罪等現象發生。
2017年9月,陝西省政府印發了《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將困境兒童分類納入孤兒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範圍。重點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予以了明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屬於困境兒童的一個特殊部分,社會關注度高,按照不低於福利機構孤兒養育標準的50%(每人每月500元)發放生活補助。 [2] 
愛心小夥房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營養狀況,不僅關係着個人的成長髮育和全面發展,也關係着整個民族素質的養成和提升。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自2012年起開始實施“愛心小夥房”項目,支持陝西省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國家連片特困地區部分市縣農村小學新建或改建學校食堂,添置食堂設備,使項目學校每個孩子能吃上熱飯,喝上開水,健康成長;改變項目學校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時有米無鍋的窘境,提高學生營養水平。
愛心小夥房項目“以學生為中心;一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因陋就簡,花較少的錢,讓學生吃上熱飯,喝上熱水,(飯菜乾淨、衞生、營養、安全);不搞重複建設,杜絕過度建設。”已經籌資206萬元,使11個縣50所學校11125名學生在國家首批實施學校營養計劃地區率先受益;改變了山區小學學生喝水、用餐的落後面貌;提升了項目學校營養計劃實施水平。 [3] 
橋南留守兒童服務中心恢復重建項目
2012年農曆臘月26,一場突如其來的火災讓原本艱難經營的橋南鎮留守兒童之家陷入絕境。陝西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及時發動社會各界捐款捐物,幫助他們暫渡難關。為了讓百餘名留守兒童重歸家園,基金會加緊募款,在不到一年時間,共募集資金84.6萬元,幫助橋南留守兒童服務中心恢復重建。一個安全、衞生、舒適、健康、充滿歡聲笑語的留守兒童之家重新建立起來,徹底了卻了外出打工的村民們的後顧之憂。
項目探索總結的社會力量服務農村留守兒童服務模式 [4] 
農村衞生校園項目
項目基於中國農村/學校的廁所現狀,和習近平2015年提出的進行新農村建設要加強廁所革命的號召高度契合,希望改變從孩子和學校開始,進而影響到農村家庭。設計工藝擇取農村城鎮污水處理技術和城市污水處理工藝的特點,把農村和城市污水處理各種工藝模式結合在一起,其核心技術為:合流制污水淨化池+接觸氧化牀+多介質過濾裝置+臭氧除味(屬生活污水處理的先進工藝技術),將廁所污水和糞渣通過多級處理使糞渣達到無害化,污水淨化後循環使用(衝廁),環保節能無公害;缺水及(無排污設施)偏遠地區也可以使用乾淨衞生的水衝式廁所;讓孩子們有一個健康的學習、生活環境,養成良好的用廁習慣。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