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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令

鎖定
限制高消費令,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
在民事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會簽署限制消費令,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人民法院可以簽署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頒佈限制高消費令的目的,是防止受害人的財產減損,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中文名
限制高消費令
目    的
防止財產減損
方    式
間接執行
執行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費令實施措施

  • 簽發
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 [1] 
  • 內容、期限
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實踐中,一般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  ,到期後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完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再續。
  • 檢舉
若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行為,並查證屬實,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拘留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實行懸賞舉報制度,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獎勵舉報人,最高獎勵財產價值的10%。 [3] 

限制高消費令實施範疇

  •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1] 

限制高消費令解除條件

1.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義務;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
3.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4.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且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限制高消費令現實意義

限制高消費令對於“老賴”問題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 [3] 

限制高消費令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